一是对于新建住宅小区,全面实行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等级服务,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落实好前期物业服务。二是对于目前未实施物业管理,又不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的其他各类老旧小区,以及分散的居住楼、生活大院,包括目前已由社区管理的小区、失管的市属单位生活小区等,由所属街道办事处成立物业服务中心接收,实行政府补贴和适当收费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五有”标准实行基础性物业服务,即有治安防范、有清扫保洁、有绿化养护、有物业维修、有停车管理。三是对于目前已建成并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继续维持现有管理模式,辖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业主大会成立、换届,服务合同到期选(续)聘物业企业等事项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