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众对讲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否有效

2025-03-20 07: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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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公众对讲机是指:发射功率不大于0.5W,工作于指定频率的无线对讲机,其无线电发射频率、功率等射频技术指标须符合本通知附件1的要求。
  二、设置和使用公众对讲机,不需领取电台执照,免收频率占用费。使用人(或单位)在购置公众对讲机时须如实填写由生产厂商提供的《登记卡》(登记卡内容见附件2)。
  三、禁止在机场和飞行器上使用公众对讲机。禁止与公众电话网、公众移动通信网互联。
  四、生产、进口的公众对讲机应在说明书或使用手册上标明该机的型号核准代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型号核准的公众对讲机。
  五、进口和生产厂商在其产品说明书或使用手册中,应刊印下列内容:
  1.标明所规定的技术指标和使用范围,说明所有控制、调整及开关等使用方法;
  2.不得擅自更改发射频率、加大发射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外接天线或改用其它发射天线;
  3.使用时不得对各种合法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一旦发现有害干扰,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4.使用公众对讲机,其通信质量不受无线电管理机构保护,应承受其它正常工作的无线电业务可能产生的干扰;
  5.禁止在机场和飞行器上使用;
  6.禁止与公众电话网、公众移动通信网及其它电信网互联。
  六、 销售商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经营范围应包括无线通信产品,销售商有义务向用户解释公众对讲机使用规则,并在销售时要求用户填写公众对讲机登记卡。
  销售商每三个月一次将登记卡统一寄给生产厂商,生产厂商应将登记卡内容汇成销售与登记总表,每半年一次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七、已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的公众对讲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使用频率、加大发射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外接天线或改用其它发射天线,或改变原设计特性及功能。任何生产厂商和进口商必须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其产品性能指标进行必要的检查或测试。
  请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接到本通知半年内,进行一次公众对讲机的销售市场检查,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现象进行整顿。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照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附件1:公众对讲机的技术规范:
一、工作频率(单位:MHz):
409.7500 ; 409.7625 ; 409.7750 ; 409.7875 ; 409.8000 ; 409.8125 ; 409.8250 ; 409.8375 ; 409.8500 ; 409.8625 ; 409.8750 ; 409.8875 ; 409.9000 ; 409.9125 ; 409.9250 ; 409.9375 ; 409.9500 ; 409.9625 ; 409.9750 ; 409.9875 (共20个频点)。
二、调制方式:F3E
三、有效发射功率(EIRP ):< 0.5W
四、发射频率容限:<+5ppm
五、发射机杂散辐射:<50uW
六、接收机杂散辐射:<20nW
七、信道间隔:12.50kHz

业余频率 UHF 430-440MHZ VHF 144-148MHZ
业余电台 不得在业余频率外发射。
禁止无证有害发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