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才属于工伤。伤者如果符合此条认定原则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反之则不属于工伤。
伤者应当尽快收集如:劳动合同或者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诊断证明等等材料到劳动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我是一名保安,在上班巡逻期间崴脚导致右脚骨折,问单位领导算工伤吗,单位领导说不算,也不管,没有支付我的医药费和病假期间的工资。补充一下,当时骨折时候是我一个人巡逻的,没有目击证人,这样的情况怎么做工伤认定.去劳动部门做工伤认定需要目击证人,但是我当时是一个人值班的,没有目击证人,当时以为是崴脚了,请了假,当时脚肿的厉害,以为是崴个脚了,没有拍片子,到二个星期后才拍的X光,医生说是肌肉拉伤,没大问题,贴上膏药,吃些这方面的药几天就好了。可是过了一个月,还不见好,于是就去我们当时最好的三甲医院又拍的X光,这一次得到的结论是陈旧性骨折,已经长出骨痂,长出新骨了。保守治疗就可以了。到了大医院检查才知道是骨折了,骨折时并没有目击证人,怎么办。而且单位交的有五险,却过了30天没有申报工伤,劳动工伤科的人员讲已经过了时间,没办法报销了。至于你两个月期间的停工留薪工资。这得去和用人单位商量,他们根本不承认工伤,更不会付停工留薪工资。我签的有合同。出事那天的考勤在他们那边,也不知道他们会不会把证据销毁。现在我应该怎么做?一个刚参加工作的青年,敬请抽空指导。
请问你工伤认定下来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