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监狱法》的规定中
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作出如下处理:
1、 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工死亡的,罪犯依照司法部《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予以补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照国家关于职工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被偿。
2、 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或因自伤自残或因病拒绝治疗导致死亡的,属抗拒改造行为,监狱、看守所不予赔(补)偿。
3、 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其他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致死等非正常死亡的,监狱、看守所不予赔(补)偿。
4、因监狱、看守所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致使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扩展资料
根据《监狱法》第五节生活、卫生中:
第五十条 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
第五十一条 罪犯的被服由监狱统一配发。
第五十二条 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
第五十三条 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第五十四条 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监狱法
非正常死亡必须进行法医检验,以确定死因。地方公安机关通行规定:对怀疑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应由有关部门进行检验以查明死因。死者亲属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事后应给予复检。另外,家属要求保留尸体的,经批准后应允许保留一段时间。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你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由看守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根据《事故分类暂行规定》第4条的规定,看守所在押人犯其他非正常死亡事故是指:
工伤死亡;
冻死、热死、饿死;
煤气中毒死亡;
食物中毒死亡;
药物中毒死亡;
看守所干警和住所武警打骂、体罚、虐待、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致在押人犯死亡。
先通知检察院,然后由法医对死因进行鉴定,确定死因后告知家属,然后处理尸体。
验尸,同知家属,如非正常死亡,监狱负全责!
1986年3月28日夜 黑龙江省呼兰县,,家属楼
当晚,有52人惨死家中,均是一刀致命。其中,27人为,,,的工作人员,其余25人是其家属(包括老人、妇女和儿童)。凶手,用匕首,在死者家中的墙上,留下名号——“呼-兰=大侠”。
在这个平静的小县城,这起案件的概念和效果,可想而知。县专家局,迅速勘察、封锁现场,并立即向上级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