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双倍工资赔偿1年诉讼时效是怎么算的?

2024-12-05 02: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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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诉讼时效就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具体到本案而言,2016年11月合同结束后,你不能要求2015年12月之前11个月的双倍工资,因为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得不到法律支持。

扩展资料:

特别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时效

回答2:

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诉讼时效就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具体到本案而言,2016年11月合同结束后,你不能要求2015年12月之前11个月的双倍工资,因为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得不到法律支持。

扩展资料:

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现《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内容已失效,已经开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该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从2017年10月1日起为3年。

特别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时效



回答3:

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诉讼时效就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具体到本案而言,2016年11月合同结束后,你不能要求2015年12月之前11个月的双倍工资,因为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得不到法律支持。

回答4:

  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诉讼时效就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具体到本案而言,2016年11月合同结束后,你不能要求2015年12月之前11个月的双倍工资,因为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得不到法律支持。

回答5:

双倍工资是工资,不是工资加一倍的赔偿,立法部门不会连这么简单的文字所表达的意思弄不清的,到是那些法律界的律师们在企业的酬金作用下,曲解法律的原意,为企业遮风挡雨,损害着劳动者这个弱势群体,你们的良心何在?如果把双倍工资理解是一倍是工资一倍是赔偿,干脆立法部门把它改为一倍的赔偿金,也免的出现文字游戏,游戏了神圣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