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意义上讲,截图能作为证据。截图可以作为诉讼中的电视影像资料。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为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参考资料来源:哈密地区中级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就微信、QQ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提交,另一个问题在于微信、QQ是非实名制的,很难认定聊天对象即为本案对方当事人,此时即便公证也无用处。只能结合一系列的其他证据材料或信息加以确认。
也举一例:
在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民特6号案中,法院表示:“关于焦点问题一,被申请人刘彪手机微信中的微信号×××的真实身份是否为申请人唐蜀军的问题。在庭审中,经过查实,能够证明申请人唐蜀军微信号为×××,昵称为沉默是金。以上信息与被申请人刘彪手机微信中的信息一致。在庭审中,本院要求被申请人刘彪当庭通过其个人手机微信提取了手机中微信群中昵称为00唐已淳的详细资料,详细资料显示名称为:00唐已淳,微信号为:×××,昵称为沉默是金。电话号码为:158××××xxxx。当庭在该详细资料的页面上点击该号码,拨打出去该号码为申请人唐蜀军的手机号码。因此,当庭可以确认,被申请人刘彪手机微信中的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即为本案申请人唐蜀军。以上事实能够证明该微信号的真实身份为申请人唐蜀军。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申请人唐蜀军认为微信号系伪造的主张不能予以支持。”
所以,就微信、QQ聊天记录这种证据而言,一般无需公证,公证也未必能起到相应的证明效力。
截图,就是图片,和一张借条,一张收据本质上都一样,都是个物品,当然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你真正需要了解的恐怕是 法院能不能认可你交的截图,并依据图里的内容去判决支持你。这个判断依据和所有的其他类型证据判断都一样。
截图是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可以作为线索。其次,截图可以伪造,删减。只有服务器端完整的聊天记录,才能作为待审证据使用。最后,截图也属于孤证,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证明事实。
截图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不过应当经过法庭质证、辩论,最后法院认证。如果证据没有关联性、客观性或者违法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