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口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21年1月1日)
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在各国普遍获得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划分知识产品公共属性与私人属性界限并调整知识创造、利用和传播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工具在各国普遍确立,并随着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拓展、丰富和完善。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迅速,不断变革和创新,当前世界经济已经处于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已是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最主要动力,与之相对应的,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和进行市场垄断的手段,知识产权制度因此成为基础性制度和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已经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来考虑、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并将知识产权战略与经贸政策相结合,知识产权战略构成了国家发展总体战略的组成部分,对实现国家总体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2005年中国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同时中国政府也不断地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从中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学科概念,并不是一部具体的制定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创新、法律修订以及理论研究引入注目,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新案件不断出现,这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内容,知识产权法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厚实的积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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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各种表现形式。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的渊源可分为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公约两个部分。
一、 内法律规范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等组成
主要包括《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细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二、 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是我国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最重要的是《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以保护专利、商标等权利为主要内容;《伯尔尼公约》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为主。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