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筹备、酝酿,起始于70年代末期,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而起步的。1982年出台的《商标法》是我国内地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
标志着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开始建立。随着1984年《专利法》、1990年《著作权法》的推出,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初步形成。
中国知识产权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及执法体系。从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相继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列等等,从而形成了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扩展资料:
《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法律特征
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知识产权法
百度百科—知识产权法
中国第一部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颁布,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9月4日第一次修订,主要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延长了专利保护期限;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修改后的专利法于2001年7月1日施行,主要变动为取消了全民所有制单位对专利“持有”的规定,对职务发明重新进行了合理界定并规定应给予职务发明人奖励或报酬,加大了保护力度,简化完善了专利审批和维权程序;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订,修改后的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主要提高了专利授权标准,强化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引入了现有技术抗辩,并与国际公约进一步协调。
1982年,新中国第一部《商标法》颁布,将1963年《商标注册管理条例》采取的强制注册原则改为自愿注册原则,以适应改革开放后经济迅猛发展的需要。国家科委自1978年9月开始对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调查研究,于1979年10月17日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请示报告》。国务院于1980年1月14日批准了该报告,并在批示文件中明确提及“有必要在我国建立专利制度”。正当专利制度筹建工作积极展开之际, 1980 年8
月25日,原工业部就我国建立专利制度问题上书邓小平同志和国务院领导,提出反对意见。为此,国务院分别于1980年10月和11月召开研讨会,论证专利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经过激烈争论,多数人认为,为了对外开放、引进技术和发展经济,中国应当制定一部自己的专利法。1984
年《专利法》得以通过,并于1985年实施。《专利法》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承认了技术的商品属性,向全社会昭示国家鼓励技术发明创造,并对发明创造的成果给予保护。该法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在强制许可和合理使用之外,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了专利权的行政许可制度。《专利法》的颁布实施,对于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中国的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中国没有知识产权法典,但有单行法。商标法(1982年颁布,现行2001年修订版)、专利法(1984年颁布,现行2008年修订版)、著作权法(1990年颁布,现行2001年修订版)都属于知识产权法。
一九八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