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你作担保人的话,对方可能要对你的财产状况作一些了解,但不能要求你将相关财产证明交对方保管;简单点来说,他要看相关证明材料可以,但不能要求保管该材料。
1.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是为了保证其债务的正确履行,但是担保不是必须要提供的,如果债务人财产充实,资信状况良好的话,那么债权人是有权利决定债务人是否要提供担保的。
2.担保分为人保和物保,物保又分为抵押和质押,抵押是不需要交付抵押物,而质押则需要交付抵押物,债权人可以要求提供人保或物保也可以要求两种都提供,本案中房产证既不是物保也不是人保,只是一个证明而已,即便是把房产证交给你了也不能说明你就享有了对该房屋的抵押权。
3.你作为第三人参加担保,当债务人无法清产债务时,债权人实现其债权有先后顺序,即可用先拍卖债务人的房子优先受偿,如果还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那么你作为担保人就需要按照合同具体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但是本案中发生效力的担保只有你是作为保证人,那么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你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你好
1.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是为了保证其债务的正确履行,但是担保不是必须要提供的,如果债务人财产充实,资信状况良好的话,那么债权人是有权利决定债务人是否要提供担保的。
2.担保分为人保和物保,物保又分为抵押和质押,抵押是不需要交付抵押物,而质押则需要交付抵押物,债权人可以要求提供人保或物保也可以要求两种都提供,本案中房产证既不是物保也不是人保,只是一个证明而已,即便是把房产证交给你了也不能说明你就享有了对该房屋的抵押权,如果是作为物保的方式之一抵押的话,那么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并且向 房管局登记,那么你才享有这个抵押物的抵押权,而本案中看不出该房产证有任何担保的效力,说白了啥都不是。3.你作为第三人参加担保,当债务人无法清产债务时,债权人实现其债权有先后顺序,即可用先拍卖债务人的房子优先受偿,如果还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那么你作为担保人就需要按照合同具体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但是本案中发生效力的担保只有你是作为保证人,那么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你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参见法条: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不动产作抵押的话,必须登记,否则无效;交不交房产证不是关键;
让你作保证人的话,对方可能要对你的财产状况作一些了解,但不能要求你将相关财产证明交对方保管;简单点来说,他要看相关证明材料可以,但不能要求保管该材料;
保证的话,分为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二者有很大的区别,最大的区别是,如果是连带保证人,只要债务到期不能偿还时,保证人就必须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于一般保证人来说,债务到期不能偿还的,债权人还必须起诉债务人,在判决下达并执行后,如果仍然存在未偿还债务,这时候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连带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要大的多;
一般情况下,既然有抵押,就不需要再找保证人了,除非抵押物价值不及贷款额,这时候保证人只要对超过部分承担责任就行了。
不偿还贷款的话,对方具体会如何做还要看合同内容,达到一定条件的话,对方可能要去实现抵押并追究保证人责任;
贷款的话,提不提供抵押以及保证人是双方自主的事情,对方可以要求也可以不要求,主要看对方的意思。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你需要注意的是,该人的房产证确属其本人所有,其上没有额外设定其他抵押,房产价值与其所担保的债权等值或者大于,为了保险起见,你同时可以要求该人为你提供反担保以降低你的风险。
是向银行贷款吗?这是物保和人保的竞合,一般情形事宜贷款人的个人抵押物偿还贷款,你作为保证人附有连带清偿责任。需要你的各种证件是要考察你作为担保人的承债能力。你要注意的是房产情况(折价后是否足以清偿贷款)和贷款人的经济状况。只要房产价值足够有没有权利瑕疵的话可以不需要担保人的。毕竟作为担保人要承担最后债务清偿的责任,请你三思而后行。
详细可参考《担保法》和《物权法》的相关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