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行是开证行的委托人。
开证行:是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以交付规定的单据作为付款条件的银行。
通知行: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向受益人履行通知义务的银行,并负责鉴定信用证的真伪。
开证行
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一般是贸易合同的买方、货物进口人)的要求和指示或根据其自身的需要,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开证行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用证下的义务负责的。虽然开证行同时受到开证申请书和信用证本身两个契约约束,但是根据UCP500第3条规定,开证行依信用证所承担的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的其他义务的责任,不受开证行与申请人或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纠纷的约束。开证行在验单付款之后无权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追索。
严格按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开立信用证的义务
申请人通过提交开证申请与开证行之间确立合同关系,开证行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书的指示开立信用证。如开证行开立了背离申请书内容的信用证时,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开证行负责。当然开证行为尽量减轻因信用证与开证申请书不符所承担的责任,往往在开证申请书中规定一些免责条款,UCP500的第16条和第18条也对开证行的免责作了相应规定。由于这些原因引起的信用证与开证申请书不符,开证行可以免责。
通知行
是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通知行一般是开证行在出口商所在地的代理行。通知行除应合理审慎地鉴别所通知的信用证及其修改书的表面真实性并及时、准确地将信用证及其修改书通知受益人以外,无须承担其他义务。
信用证中的通知行是与开证行有业务关系的银行,接受开证行的信用证的报文,并按照开证行的指示,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
代理业务关系,没有特别的关系。即便发现信用证有大问题,甚至涉嫌诈骗,通知行也没有责任。通知行就看看押符是否正确,没有审核信用证内容的义务。
委托方与被指定方的关系。但被指定方不一定接受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