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167条

2024-12-05 01: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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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民法通则167条:
民法通则实施后,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或者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九年后至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提起诉讼请求的权利,应当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
扩展:
要注意,民法总则和通则在范围以及内容上都有所不同。具体而言:
1、范围不同《民法通则》不仅涵盖了《民法总则》的部分,还规定了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大量原本属于民法分则的内容。
2、内容不同,许多勃兴于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内容在《民法总则》中,没能规定在《民法通则》中,如环境权、公司股东权等。
现行民法通则将与民法总则一并实施,有冲突的地方以民法总则为准,过去的民法通则有总则内容也有分则内容,这次实际上就是出台一个新的总则。以上供参考。

回答2:

网页链接

颁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文号: 主席令第66号

颁布日期:2017-03-15

点击《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