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退伍军人有何新的政策?

2024-11-05 00: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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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截止至2020年2月,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扩展资料:

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要求规定:

1、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3、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九龙坡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回答2:

最新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全文】
2018-07-06
国家对年满七十退伍军人每月发800元
据了解,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年8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为其解决了一部分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作为生活来源由失去劳动收入者定期领取。根据国家既定政策,退伍军人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四部分养老金,而且其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
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
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此外,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还享有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
退伍军人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
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农村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核查认定工作过程中需要相关人员填写的表格,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作,但表格内容应包括民政部制发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附件)中的项目。审定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
三、信息数据的统计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应于10月30日前将本地区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统计结果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民政部、财政部,力争在12月31日前将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到每一名对象手中。
各地在报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信息数据时,连同第二年将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对象数量等情况一并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制。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摆上即办日程,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步实施,把工作做细做实,把好事办好。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这项工作负总责,遇到重大问题亲自抓,敏感问题亲自解决,棘手问题亲自协调处理,切实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好工作经费和工作力量调配等问题,为政策落实提供基础保障;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靠前指挥,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落实到户,确保政策待遇落实到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对象身上。
(二)准确把握政策,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基本要求和政策界限,切实理清贯彻落实的思路、对策和措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核查认定工作,做到不错、不漏,严格按政策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服义务兵役年限、年龄等信息核准。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督促检查。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特别是要把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爱护宣传到位,把他们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使落实政策、发放补助的过程变为开展思想教育引导的过程。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回答3:

党和政府对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历来高度重视,也是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治任务,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它随着国家、军队的存在而存在,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历史的进步和兵役制度的变革而发展变化。多年来,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实际情况,每年都要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我市各级政府对退役士兵的安置和解"三难"做了大量的工作,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稳定,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起到了的推动作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退役士兵的安置也有所调整。
  义务兵退伍后的安置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即由农村来的回农村,由城镇入伍的回城镇,是工人、职员、学生的复工、复职、复学、没工作的另行安置。安置时"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从1993年开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根据形势的发展,陆续出台了有关安置政策。对退役士兵安置实行"双向选择、供需见面,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鼓励自谋职业的多种形式开展安置工作。
  1、城镇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
  城镇退役士兵:由政府负责安置,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或根据本人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由政府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享受相应的就业优惠政策。我市目前对退伍士兵开展的是由市、区二级政府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进行安置形式。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2、转业士官(原称志愿兵)的接收安置
  转业士官:是指第三、四期士官(每期4年)且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或者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但服役未满10年的、本人自愿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士官。
  转业士官安置政策的主要依据 自1978年全国人大党委会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后,志愿兵退役安置制度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主要安置政策依据:1998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军安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的意见》(国发[1994]6号),以及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第156号)
  《兵役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役不满10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满10年的,由原征集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费;服现役满30年或者满55岁的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作复员和转业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四)因其它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复员士官的安置 复员士官入伍前是城镇户口的,按照城镇退伍兵的安置政策进行安置;复员士官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按照农村退伍兵的安置政策进行安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家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
  3、军队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
  复员干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符合退出现身条件且本人自愿要求复员的军队干部,须有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另一种是因刑满释放、劳动教养、被开除党籍等原因不宜安排置业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军队干部,由组织安排复员。军队复员干部退役时领取复员费,退役后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也不发给退役金。
  民政部门对军队复员干部安置的工作职责是:按照计划和政策规定做好接收落户工作。军队复员干部的就业和再就业、养老、住房、医疗保障、生活困难救助等问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4、伤病残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
  《兵役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1-4级(原来的特、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5-8级(原来的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9-10级残疾退役士兵。可享受《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规定的抚恤待遇,农村入伍的安置问题目前国家和我省均无相关政策。
  2009年8月,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联合颁发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这是国家和军队首次以军事行政规章形式,对伤病残军人的退役方式、安置方法、住房和医疗保障等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是军地各级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
  5、退役士兵的异地安置
  允许异地安置的四种情况是:
  (1)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2)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3)结婚满两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在驻地找对象结婚或婚后将配偶户口迁往驻地的除外);
  (4)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批准的。
  6、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国家和各级政府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凡符合城镇安置条件,主动放弃安置由本人自行就业的可享受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包括:我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照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海府[2009]74号)文件所确定的标准,即:义务兵每服役一年1万元,士官每服役一年6000元发给。士官因特殊情况服役未满一期复员的,按满一期的年限计算,从第二期起,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
  同时免费接受一次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劳动部门免费保管档案、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服务,招工时优先录用,参加社会保险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合同示范文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劳动部门收取的合同鉴证费,以及其他有关登记费、管理费的收费项目,税务部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银行优先贷款;有固定合法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在省辖市以及以下城镇准予落户,为其配偶子女办理农转非并随其落户。
  7、认真做好退役士兵信访和稳定工作
  (1)正确退役士兵上访问题。退役士兵上访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社会矛盾凸显的具体体现,是一个动态过程,老问题解决了,还会出现新的矛盾。解决有关上访诉求的问题是项长期的任务,还需要一个艰辛的过程。退役士兵上访,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退役后工作和生活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二是根据《兵役法》和有关安置文件规定,要求其工作和有关生活待遇问题;三是对政策不理解,攀比要求享受相关待遇,甚至对现实不满而采取过激行为。对退役士兵上方的诉求,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始终予以高度重视,并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但是,一些对政策不满、期望值过高、顽固坚持不合理诉求的人员,一些政策边缘、心理不平衡、攀比享受相关待遇的人员,一些因政策规定滞后、不够完善而未能完全落实到位的人员,不有一些年龄偏大、体弱多病、实际困难较多的人员受个别人煽动,依然在伺机串联、策划集体上访活动。对此,我们要认真做好上访接谈和思想疏导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2)退役士兵上访诉求的主要问题:一是城镇退役士兵要求按照现行的安置政策给予安排工作,解决上岗就业问题。二是要求发给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费,并解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问题。三是有些农村退役士兵要求与城镇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待遇,或要求政府帮助解决生活、生产、治病、住房和保险等问题。四是农垦系统2004年前的退役士兵要求按城镇退役士兵同等待遇,给予安排工作或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五是有些对象不满足现行的安置政策,提出不合理的问题,坚持不合理诉求。
  (3)退役士兵上访的一些诉求未得到解决主要原因:一是现行的安置法规难以执行,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的难度不断加大。二是落实安置政策难、解决退役士兵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各区无法解决实际工作岗位,仍然存在着较大的难度。一些单位以各种理由拒绝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有的单位接收了也一直没有安排上岗。三是自谋职业政策及配套措施不够规范和优惠,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四是城乡有别的安置政策引起一些农村退役士兵不理解不满意,要求给予资金补助和办理社会保险。五是有的单位对上访退役士兵的诉求答复不慎重,乱开政策"口子"而又无法解决和落实,引起负面影响。
  (4)在信访和工作中要做好六项工作:一是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访工作。要做到有访必接,耐心做好退役士兵特别是农村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解释和说服教育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内部、把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在信访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安置政策,不乱开政策"口子"。二是努力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加强对他们的政治形势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进一步激发他们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政治觉悟和政治热情,自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是认真抓好有关安置政策的落实,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四是妥善解决农村退役士兵回乡后在生活、生产、治病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五是做好退役士兵矛盾纠纷的排查摸底工作,认真采取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和措施。六是制定和完善工作预案,充分发挥维稳、民政、公安、安全、保障、信访等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

回答4:

党和政府对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历来高度重视,也是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治任务,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它随着国家、军队的存在而存在,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历史的进步和兵役制度的变革而发展变化。多年来,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实际情况,每年都要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我市各级政府对退役士兵的安置和解"三难"做了大量的工作,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稳定,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起到了的推动作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退役士兵的安置也有所调整。
  义务兵退伍后的安置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即由农村来的回农村,由城镇入伍的回城镇,是工人、职员、学生的复工、复职、复学、没工作的另行安置。安置时"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从1993年开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根据形势的发展,陆续出台了有关安置政策。对退役士兵安置实行"双向选择、供需见面,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鼓励自谋职业的多种形式开展安置工作。
  1、城镇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
  城镇退役士兵:由政府负责安置,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或根据本人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由政府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享受相应的就业优惠政策。我市目前对退伍士兵开展的是由市、区二级政府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进行安置形式。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2、转业士官(原称志愿兵)的接收安置
  转业士官:是指第三、四期士官(每期4年)且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或者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但服役未满10年的、本人自愿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士官。
  转业士官安置政策的主要依据 自1978年全国人大党委会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后,志愿兵退役安置制度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主要安置政策依据:1998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军安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的意见》(国发[1994]6号),以及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第156号)
  《兵役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役不满10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满10年的,由原征集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费;服现役满30年或者满55岁的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作复员和转业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四)因其它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复员士官的安置 复员士官入伍前是城镇户口的,按照城镇退伍兵的安置政策进行安置;复员士官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按照农村退伍兵的安置政策进行安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家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
  3、军队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
  复员干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符合退出现身条件且本人自愿要求复员的军队干部,须有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另一种是因刑满释放、劳动教养、被开除党籍等原因不宜安排置业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军队干部,由组织安排复员。军队复员干部退役时领取复员费,退役后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也不发给退役金。
  民政部门对军队复员干部安置的工作职责是:按照计划和政策规定做好接收落户工作。军队复员干部的就业和再就业、养老、住房、医疗保障、生活困难救助等问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4、伤病残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
  《兵役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1-4级(原来的特、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5-8级(原来的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9-10级残疾退役士兵。可享受《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规定的抚恤待遇,农村入伍的安置问题目前国家和我省均无相关政策。
  2009年8月,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联合颁发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这是国家和军队首次以军事行政规章形式,对伤病残军人的退役方式、安置方法、住房和医疗保障等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是军地各级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
  5、退役士兵的异地安置
  允许异地安置的四种情况是:
  (1)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2)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3)结婚满两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在驻地找对象结婚或婚后将配偶户口迁往驻地的除外);
  (4)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批准的。
  6、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国家和各级政府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凡符合城镇安置条件,主动放弃安置由本人自行就业的可享受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包括:我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照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海府[2009]74号)文件所确定的标准,即:义务兵每服役一年1万元,士官每服役一年6000元发给。士官因特殊情况服役未满一期复员的,按满一期的年限计算,从第二期起,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
  同时免费接受一次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劳动部门免费保管档案、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服务,招工时优先录用,参加社会保险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合同示范文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劳动部门收取的合同鉴证费,以及其他有关登记费、管理费的收费项目,税务部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银行优先贷款;有固定合法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在省辖市以及以下城镇准予落户,为其配偶子女办理农转非并随其落户。
  7、认真做好退役士兵信访和稳定工作
  (1)正确退役士兵上访问题。退役士兵上访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社会矛盾凸显的具体体现,是一个动态过程,老问题解决了,还会出现新的矛盾。解决有关上访诉求的问题是项长期的任务,还需要一个艰辛的过程。退役士兵上访,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退役后工作和生活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二是根据《兵役法》和有关安置文件规定,要求其工作和有关生活待遇问题;三是对政策不理解,攀比要求享受相关待遇,甚至对现实不满而采取过激行为。对退役士兵上方的诉求,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始终予以高度重视,并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但是,一些对政策不满、期望值过高、顽固坚持不合理诉求的人员,一些政策边缘、心理不平衡、攀比享受相关待遇的人员,一些因政策规定滞后、不够完善而未能完全落实到位的人员,不有一些年龄偏大、体弱多病、实际困难较多的人员受个别人煽动,依然在伺机串联、策划集体上访活动。对此,我们要认真做好上访接谈和思想疏导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2)退役士兵上访诉求的主要问题:一是城镇退役士兵要求按照现行的安置政策给予安排工作,解决上岗就业问题。二是要求发给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费,并解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问题。三是有些农村退役士兵要求与城镇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待遇,或要求政府帮助解决生活、生产、治病、住房和保险等问题。四是农垦系统2004年前的退役士兵要求按城镇退役士兵同等待遇,给予安排工作或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五是有些对象不满足现行的安置政策,提出不合理的问题,坚持不合理诉求。
  (3)退役士兵上访的一些诉求未得到解决主要原因:一是现行的安置法规难以执行,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的难度不断加大。二是落实安置政策难、解决退役士兵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各区无法解决实际工作岗位,仍然存在着较大的难度。一些单位以各种理由拒绝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有的单位接收了也一直没有安排上岗。三是自谋职业政策及配套措施不够规范和优惠,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四是城乡有别的安置政策引起一些农村退役士兵不理解不满意,要求给予资金补助和办理社会保险。五是有的单位对上访退役士兵的诉求答复不慎重,乱开政策"口子"而又无法解决和落实,引起负面影响。
  (4)在信访和工作中要做好六项工作:一是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访工作。要做到有访必接,耐心做好退役士兵特别是农村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解释和说服教育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内部、把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在信访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安置政策,不乱开政策"口子"。二是努力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加强对他们的政治形势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进一步激发他们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政治觉悟和政治热情,自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是认真抓好有关安置政策的落实,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四是妥善解决农村退役士兵回乡后在生活、生产、治病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五是做好退役士兵矛盾纠纷的排查摸底工作,认真采取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和措施。六是制定和完善工作预案,充分发挥维稳、民政、公安、安全、保障、信访等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 望采纳!!!

回答5:

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年8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5〕18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

  2、其他: 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征兵工作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有相应规定,如《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服现役。学生依照前款规定应征服现役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学校可以酌情减免学费;本人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妥善解决。”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不要求复学的,按本办法第14条的规定办理。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