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证据:借据(借款人处有私人签名-公司副经理和会计的,没公章),借据内容: 兹借XXX(甲方)人民币XXX元,借款人 XXX XXX(副经理和会计签名).乙方证据:1)甲在公司月利息签领表上签名领利息, 2)出纳会计帐都反映甲方借款给公司和公司使用借款 3)甲方直接将款交公司(出纳,银行的证明) , 4)公司法人经理出具的委托证明(事前电话上和甲方谈好了,电话委托二人办理,事后法人追认的), 5)甲方是公司股东(工商局注册),没有出资,几年来借款给公司多次,都是要公司人员出具私人借据形式,是股东和公司的约定,已成习惯做法(财会帐上有反映出来,还有保留的以前的同样或同类私人借据,其中有第一做氏次法人和会计个人签名为公司借款陵胡罩的私人借据,全部都是甲方在公司签名领回本息),还有两笔没还,该借据是其中之一. 乙方认为:两人受法人委托而签写借据是职务行为,甲方将钱直接交公司/出纳而没有交给二人(自然人间借贷不生效,),公司向甲方借款写私人借据是惯例,公司财会帐有清晰记录,又在公司签领利息(公司和甲方再次相互承认),一直以来甲都是以公司人员出借据的方式借款公司,明知公司借款,找公司要! 问题尺闹是: 1)是公司借款还是私人借款? 2) 法律事实哪方证据强? 公司现在不行了,甲方只能想要二人还款了, 借据是直接证据!!!
一般来说,是没有影响的。
贷款信息并不会更新到共借人的征信记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