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为什么没有保留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2024-12-03 20: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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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明显的区别是《民法总则》删除了书面委托授权不明时代理人的连带责任,由此可理解为委托书授权不明的法律风险将完全由被代理人承担。

根据民法理论,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因此委托书授权不明是被代理人(授权人)的过失,相应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但《民法通则》在立法过程中考虑到代理人作为善良管理人,应对委托书授权不明的情况尽到注意和提醒义务。同时,如果因授权不明造成相对人损失,被代理人可能因此间接受益。所以,《民法通则》为保护交易安全和相对人利益,规定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但在学理上,关于代理人是否应对授权不明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一直存在争议。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学说分别是“补充责任说”和“有偿无偿代理说”。前者认为要求代理人承担一般连带责任过于苛刻,应限于被代理人履行不足部分的补充连带责任。后者认为代理人的责任形态应视代理形态而论,在无偿代理中,代理人不负连带责任;在有偿代理中,只有代理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负连带责任。可见,无论哪种学说都认为代理人责任过重应予减轻。现在《民法总则》直接将该条款删除,改变了授权不明时的责任分配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