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单位符合配车条件,就应配齐配好驾驶人员,不能以任何理由,安排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本单位公车。如有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公车的, 一经查实,不仅要处理当事人,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比如公、检、法等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必须先报批后驾驶。处级领导干部报市委主要领导批准,科级及其以下的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市纪委备案,否则不得驾驶公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