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看守所条例》规定,对于患有重大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不予收押。 只有家属回家治疗,否则延误病情的后果也只能自己承担。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