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第一、属于企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第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以使用过的货物;
第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其中有一个条件不具备就属于财税[2002]29号文件所说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符合免税条件处理固定资产收入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八、九行和附表一的第三项“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明细”内;
3、不符合免税条件处理固定资产收入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五行,按4%计算税额填在21行,减半征收的减征额填在23行。在附表一的第二项“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内填写详细情况。
具体是什么资产啊,说的这么笼统,是报废处理,还是转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