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看发生事故的时候教师是否在场,在场的教师有没有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接着就要分析责任发生的原因。
如果是因为幼儿园的设施等设计考虑欠妥的话,幼儿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如果是在场的教师处理不当导致重大后果的,那么教师的责任要大一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根据以上规定,在幼儿园发生安全事故首先应该由幼儿园承担责任,如果幼儿园与幼儿园教师存在雇佣关系,因教师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幼儿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幼儿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幼儿园教师)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