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起诉。
姓名权受到侵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行为:
(一)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二)盗用他人姓名。
(三)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姓名权的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它以精神损害为内容而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因为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姓名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可以间接地导致姓名权主体的财产损害。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责任的司法解释,姓名权受到侵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扩展资料: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因此,如果姓名权遭受了他人的侵犯,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要是侵权人不愿意停止侵权行为,还可以提取诉讼来维护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侵犯姓名权
姓名权的保护,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
1) 盗用他人姓名 这是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以该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从事不利于姓名权人、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 冒用他人姓名
这是指冒名顶替,亦即行为人完全以姓名人的身份从事活动。冒用他人姓名由于完全以姓名权人的身份进行活动,故其危害往往甚于盗用他人姓名。
3) 干涉他人姓名
这是指对他人行使姓名权进行无理干预,阻碍他人姓名权的行使。干涉他人姓名的行为又可分为干涉姓名决定权的行为,干涉姓名使用权的行为和干涉姓名变更权的行为。
4) 不使用他人姓名
姓名乃区分自然人之文字符号,应当使用他人之姓名而不予使用时,亦构成侵害姓名权。如使用他人作品而不署其名,是对作者姓名权之侵害。
从法规、法律方面讲,没有问题,你完全可以提出起诉、声明;也可以向主管工程的总监,上级领导,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要求,不允许出现类似的情况。尤其是对已经签字的材料,应当分析其重要程度,你是否能允许此事过关。因为你是刚刚走出校门的学生,负责的监理项目不会很重要,监理的级别也是初级的,出现这类情况的因素比较复杂:如当时你不在、另有无资质人员(可能有能力)也在参与此项工程监理、此项目你的上级已经掌握、或许就是在做假.....等等。
建议你认真观察、看是哪一种情况,找自己信任的上级、领导询问一下,再做决定。首选,是将这件事作为不规范的事情,要求注意与纠正;只有后果、责任比较重大的情况下,才能走上诉讼程序。那时候,无论这是什么性质的企业,你都算碰到了困难。
他的确是侵犯了你的权利 你可以起诉他
第二 如果将来雏了责任 你可以抓张 不是你的签字最终要通过司法鉴定 结论就显而易见了
不是你签的,你直接起诉要求确认那份工程资料没有你的署名就好。
你还可以试试告那个资料员侵犯你的姓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