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明一下,诉讼时效指的是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一般是两年)。而行使抵押权的期间应该是除斥期间,不叫诉讼时效。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的形式质押权的期限不同,因此,适用物权法无疑。这样的立法也可以促使权利人尽早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早日回归稳定状态。
就“我为我的主债权,设了一栋楼房做抵押”,那么我必须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我的抵押权。也就是自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行使。
1.担保物权的主要特征: (1)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但一般物权是以对标的物实际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的,而担保物权则是以标的物的价值来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3)担保物权对于债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2.抵押权的主要特征: (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3)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4)抵押权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都行
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用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我国有三种担保物权。
适用《物权法》202条更合适,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个人认为应当如果行为发生在《物权法》生效前,适用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理由是法不溯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