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被认定为合法婚姻关系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的: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起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性要求的即属于事实婚姻,也可以共同到有关部门补办结婚手续,自始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若双方不符合事实婚姻的,只能算是同居关系,这种关系系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双方现已经有孩子的,关于孩子虽然属于非婚生子,但是其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亲生父母均应承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只是因双方没有办理结婚证无夫妻关系。现已经有孩子的,关于孩子虽然属于非婚生子,但是其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亲生父母均应承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否共有的,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已经发生财产混同的按照共同共有处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应当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如果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已经过二十年的难以再认定存在胁迫情形的。
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该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应该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结婚二十年的应该已经算是合法夫妻了,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