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院哪些情形可以交下一级法院再审

2024-11-02 21:3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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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规定可再审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规定应再审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 ,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 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 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 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 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