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什么意思?

2024-11-18 15: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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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扩展资料:

医疗补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即残疾军人(不含六级以上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以及革命“五老”人员,即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定、现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补助范围: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回答2: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2、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须同时具备以下各项: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劳动者患病或所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三)劳动者因工致残,已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
  (四)劳动关系经以下两种法定情况而解除或者终止①五、六级伤残的劳动者本人提出;②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劳动者本人提出或者其劳动、聘用合同期满;
  (五)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3、案例:
  1)、案情简介:张某于2006年8月应聘进入本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在铸件车间从事操作工工作。张某与企业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2007年10月下旬,张某在工作时间不慎因工负伤。2008年12月初张某身体恢复后来上班。
  2009年2月中旬张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张某就主动向企业提出要求终止劳动关系。企业当即予以同意,并为张某办理退工登记备案等手续。事后,张某要求企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企业没有同意。
  张某经与企业多次交涉未果,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后予以受理。
  2)、庭审答辩: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张某认为,本人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现在双方合同期满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按照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企业应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企业至今未付。故要求企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望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企业在答辩时则认为,张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协商终止劳动合同,这也是张某自己提出来的,企业也同意他的要求,况且企业其他费用均已支付给其,可以不再支付张某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对张某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3)、仲裁裁决: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张某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期满,张某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应该支付张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审理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张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4)、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同期满,劳动者主动提出要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劳动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然而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即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此可见,张某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按照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该支付张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回答3: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5到10级工伤可以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再就业补助金待遇,由单位支付,也是以一次性给多少个月工资的形式发放,各地规定不同,你可以咨询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保险处,或者医疗保险处。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回答4: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个人提出辞职由当地社保支付的补助金,单位虽说遣散了,你个人并没有提出辞职,你要得到这笔医疗补助金必须书面向但未提出辞职,单位按规定向你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到达退休年龄无就业补助金)九级12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社保向你支付九级7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

回答5:

不用结合案例你也会听明白,在发生工伤之后,首先是到当地的社保机构做工伤认定,而后在治疗结束之后做伤残等级鉴定,根据不同情况分1--10级,社保机构根据级别发给不同数额的一次性补助,而这一点不影响在所在单位享受其他的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