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1988年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你好,我国自在1982年宪法的基础上颁布了4个宪法修正案,分别是1988年.1993年.1999年与2004年。在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删去了第10条第4款中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了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