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是否有效?
职工自愿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因其内容违法,因此是无效的。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说明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是一项强制的法定义务。
加之,保险法还明确规定了,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职工缴纳社保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法定的义务。职工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义务,因此该协议即使不是受欺骗或者胁迫之下签订的,仍然是无效的协议。
无效,购买社保是企业的强制性义务,不得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