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手橡局;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如芦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毕让、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