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刑》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家工作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使用进行非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进行营利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超三月未挪用公款罪处五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处五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退处十期徒刑或者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使用重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