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开票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可以报销,但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前相关成本、费用的扣除凭证。
关于发票报销的规定如下: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号码;联次;客户名称;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销双方单位名称、详细地址、电话、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增值税税率、税额;识别号。
凡报销的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收据套印省票据专用章,往来款收据套印省收据监制章(国有的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除外)。
报销时仅以发票(收据)联作为收执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
发票(收据)报销时,对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下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学校内部往来结算的各种收费票据,必须由学校收费办公室统一监制并盖有财务专用章,方可使用和报销。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验收后在入库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名或者盖章。不需要入库的实物,除经办人员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进行验收,由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在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自制的原始凭证,各校区一律按学校收费办公室统一制定的格式印制。
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或复印件,其证明内容应符合发票的基本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