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麻烦问一下这句话的法律依据出自那里。
2024-11-21 10: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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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财政部18号令,已被87号令修订,删除了这句

回答2:

对评标项目应当回避而不回避违反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的情况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规定。
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