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因为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村民,不得推选为村民委员会的候选人。
法律依据: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依照我的常识是这样的:村干部是要求在村民中模范守法守纪的,所以违反计生法的村民在一定的年限内不适合担任村干部.也就是说几年内违反计生法的村民,不适合担任村干部.这个应该在关于选举的文件中有说明的.到底是几年的期限就不记得了.之所以有个几年的期限,是为了不一棍子打死.毕竟违反计生法与违反刑法等法律的行为不一样.
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违法计划生育的人不能担任村干部。
这个关键在于领导,说你行你就行,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不行也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