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更改规划图所需手续

2024-12-04 07: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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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需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两证”)受法律保护,不得违法变更已经生效的“一书两证”。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不得影响社会公共利益。

变更建设主体等不涉及实体内容的,建设单位提供相关文件或者证明材料,由原审批部门直接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一书两证”,不涉及城市规划强制性指标调整的。

由原审批部门直接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一书两证”,涉及强制性内容调整的,由原审批部门受理并提交局业务会讨论,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变更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示,并书面征得受影响的已有住户和预购人的同意,超过70%以上受影响的已有住户和预购人书面同意的,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扩展资料:

根据《城市规划法》,城镇规划管理实行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制度,简称"一书两证"。

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统称为一书两证。

一书两证”是《城乡规划法》确定的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核心,是实施城乡强化依据规划进行各项建设的关键,是履行城市规划公共管理职能的法定手段。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针对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中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核发的目的: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针对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中的法定依据。没有此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核发的目的:确认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地位,保证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一书两证

回答2:

需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两证”)受法律保护,不得违法变更已经生效的“一书两证”。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不得影响社会公共利益。

变更建设主体等不涉及实体内容的,建设单位提供相关文件或者证明材料,由原审批部门直接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一书两证”,不涉及城市规划强制性指标调整的。

由原审批部门直接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一书两证”,涉及强制性内容调整的,由原审批部门受理并提交局业务会讨论,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变更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示,并书面征得受影响的已有住户和预购人的同意,超过70%以上受影响的已有住户和预购人书面同意的,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扩展资料:

“一书两证”是对中国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制度的通称,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放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依法审批的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规范,对各项建设用地和各类建设工程进行组织、控制、引导和协调,使其纳入城市规划的轨道。根据《城乡规划法》,城镇规划管理实行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制度,简称“一书两证”。

一书两证”是《城乡规划法》确定的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核心,是实施城乡强化依据规划进行各项建设的关键,是履行城市规划公共管理职能的法定手段。“一书两证”核发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程序性,直接关系到国家各项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落实,关系到城市科学、合理和可持续发展,对于体现城市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严格开展“一书两证”,严肃查处种类违法违规建设,尤其是严查中央明令严格控制的建设项目,是坚持法治深入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措施的重要内容,对于强化城乡规划综合调控作用,保障城乡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资料:一书两证——百度百科

回答3:

无锡的,你参考一下吧。
无锡市规划局变更《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许可变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两证”)受法律保护,不得违法变更已经生效的“一书两证”。
“一书两证”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不得影响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一书两证”许可内容变更不得违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土地主要用途、退让道路红线、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等。
第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市规划局可以依职权依法变更已经生效的“一书两证”:
(一)与已经生效的“一书两证”相关地区的城市规划正在调整,继续实施该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已经生效的“一书两证”与新批准的城市规划有矛盾,继续实施该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五条 市规划局依职权变更已经生效的“一书两证”,相关处室、分局应当提交局业务会,作出变更“一书两证”的决定。
第六条 申请人要求变更“一书两证”的,应当提出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变更建设主体等不涉及实体内容的,建设单位提供相关文件或者证明材料,由原审批部门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二)变更“一书两证”,不涉及城市规划强制性指标调整的,由原审批部门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三)变更“一书两证”,涉及强制性内容调整的,由原审批部门受理并提交局业务会讨论,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第七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申请变更“一书两证”内容,涉及增加容积率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区域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根据《〈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奖励容积率的;
(二)因地质条件、文物保护、公共利益等原因,建设用地原有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提高容积率的,由原审批部门直接办理。
符合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确需增加容积率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方案,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二)原审批部门负责对调整容积率报告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和市有关部门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通报局业务会,并报市政府审批;
(三)经市政府批准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须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市规划局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补交手续和市政府审批意见,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第九条 变更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示,并书面征得受影响的已有住户和预购人的同意,超过70%以上受影响的已有住户和预购人书面同意的,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