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王某在年轻的时候,积攒了一笔不小的财产,一直存在银行里,子女们都不知道。王某起初与儿子共同生活,但儿子不孝顺,经常打骂王某。王某无奈与女儿一家共同生活,自此王某之子再没有履行过赡养的义务,只有女儿尽着做子女的义务。老人去世后,这笔财产留给了女儿。儿子知道此事后,便争抢这笔财产,认为自己也有继承权。王某的儿子还有继承权吗?
律师答疑
王某之子不再享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虐待、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如果情节极为恶劣的,还可以根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之子虐待王某,其不再享有继承权。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法理荟萃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某些法定情形下,不履行义务可能导致权利的丧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