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诉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这5种强制措施,其本身不是一种刑罚,目的只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采取何种强制措施,这要看具体的案情。其中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这4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自身就可以决定。唯有逮捕,因为涉及长时间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所以法律规定,逮捕的决定权在检察机关,以便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现在的司法实务,更加注重对人权的保护,对于可捕可不捕的,检察机关一般是不捕。当然不捕的原因除了没有逮捕的必要外,还有其他的情况比如证据不足等。
3、对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认为有继续侦查的必要的,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因此从法律规定上看,公安机关的作法是正常的,没有问题。这也说明公安机关认为当事人已经涉嫌犯罪,有继续侦查的必要。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当事人无罪,一般会建议公安机关予以释放。
4、简单回答你的问题:检察机关认为没有逮捕的必要的,公安认为需要继续侦查,因此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检察院不逮捕,主要可能是证据不足或者可能还没有涉嫌犯罪。
公安局需要继续侦查,进一步调查取证,但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不能超过期限最长为14日,特殊情况下是37天,过了这个期限就必须放人,否则就是违法的。公安局为了继续侦查只能变更强制措施,将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通用做法,你也可以理解为,检察院认为达不到起诉要求,公安局不死心,先限制你一年,有证据随时可以逮你进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