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案件调查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不能查结的,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三个月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立案的案件,报经中央纪委批准,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立案的案件,报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可再适当延长。
调查期间,发现被调查人有新的违纪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案件调查时限。因主要涉案人员出国(境)、失踪,或因不可抗力,致使调查工作无法进行的,可以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情形消失后,案件检查部门要及时报分管领导批准,恢复案件调查,自恢复之日起,案件调查时限连续计算。
因被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死亡并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可以终止调查,予以结案。
纪委把人带走接受纪委调查属于组织内部调查,还没有上升到司法程序的层面,是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的,以查清问题,知悉情况且不对工作带来不利或明显损失为限。同时纪委会告知受调查人规定的时间与规定的地点接受什么性质的调查。
没有。因为纪检委属于党内组织,只负责调查党内成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属于党内监管行为,不属于司法行为。所以没有期限规定,什么时候调查清楚了,什么时候放人。
没有
没有期限限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