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意见》第八条第四点明确规定,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
《意见》一出,网上更是议论纷纷,有鼓掌叫好的,也有扼腕叹息的,总之是唇枪舌战、互不相让,你方唱罢我登场,大家的观点也更是褒贬不一。
赞成兼职的观点是:公务员尤其是基层公务员工资低不足以养家糊口,在不能涉及本职工作的职责范围和不占用本职工作时间内是可以兼职的。况且能考上公务员的也大都是有点想法、办法和方法的,枯坐机关待何时?不如走出去,这也是为社会发展做点贡献不是吗?
反对方的观点就更多了,不仅拿出了《公务员法》,其中:《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还列举了近几年一系列因为公务员兼职而引起贪腐的案例,这里就不一一赘述了。
如何正确看待公务员“兼职”。这里首先应该提到一个重点,那就是个人收入,我国税法中关于个人收入有10个方面,分别是: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偶然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财产租赁所得。以上十项收入,公务员们前三项是肯定不能涉足的,后五项公务员们合法取得应该没有任何问题。
也许网友会问笔者是赞成公务员兼职了,是认为《意见》规定不对了。其实不然,我们可以明明白白的看到个人所得税法中后五项收入都与兼职无关。我只是想告诉大家,增加个人收入的手段很多,不一定非得要去兼职。更何况兼职的种类和范围需要占用公务员大量精力,以至妨碍了公务员正常履行公务;兼职会与公务员的义务发生矛盾;兼职会影响到公务员的公正性或不偏不倚;兼职会严重限制将来对公务员的任用;兼职会损害公共行政管理的形象等等,而且严禁公务员兼职取酬更是为了防止权力寻租。
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加大力度推行“去行政化”、“去垄断化”,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要实现社会组织的民间化和自治性,需要行业协会、商会在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五自”原则基础上,实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