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开的银行账户,对总公司,有什么影响?

2024-11-05 02: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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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事实上分公司开设自己的银行账户,其实对总公司的银行账户来讲,影响并不特别大,只不过是对于总公司的这种收入,这种利润的话可能少了一点点,但是总的来讲少不了多少可以忽略不计。
拓展资料:
对存款人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生效日制度,即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在正式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除资金转入和现金存入外,不能办理付款业务,三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
2019年1月9日,在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说,2019年将全面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 贵州省将从2019年6月10日起全面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
2019年7月22日,全国全面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 。
每名会计人员,尤其是出纳都必须清楚地知道公司的银行账户情况。在了解公司的账户时候,也应该知道企业银行账户使用的规定:
(1)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变更、撤销)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按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3)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法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4)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等违法犯罪活动;
(5)企业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6)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7)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8)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9)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回答2:

公司独立核算,必须去银行开对公账户。若和总公司用一个对公账户也可以,但是不够规范,容易出问题。
(1)公司对公帐户分为四类:基本帐户、一般帐户、临时帐户及专用帐户。
(2) 其中: 基本帐户一个公司只能开一个。 其他的 例如:一般帐户,一个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立多个,没有数量限制。
(3)人民银行的帐户管理规定: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帐户,但是可以开立多个一般帐户,如果另处还要开一个可以取款的帐户,而且资金方有一定的专门用处,那么你可以在该行申请办理一个专用帐户也是可以取款的。

回答3:

事实上分公司的话当然也有自己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其实对总公司的银行账户来讲的话,影响并不特别大,只不过是对于总公司的这种收入,这种利润的话可能少了一点点,但是总的来讲少不了多少可以忽略不计,因为只需要一些手续费,这些费用多了一些手续费,但是实际上影响并不大,因为本身来讲的话,分公司也是一个独立的公司,当然也有自己独立的银行账户,我觉得也是无可厚非的事情,实际上对总公司的影响可以说说是忽略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