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洪山区去洪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集体户口的话,开户籍证明就可。
一、结婚登记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二、离婚登记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扩展资料: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办法》第三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婚姻登记办法》第四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 , 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 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
参考资料来源: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姻登记办法
在双方任意一方常住户口(或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或县级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领证,需要双方均提供本人的户口本(集体户口的,提供户口卡)、身份证,同时提供双人合影照。具体说明如下: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行政管辖地: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上述所称 “ 常住户口 ”中包括常住集体户口。也就是是说,集体户口在哪个区县或县级市,就到哪个区县或县级市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结婚登记需要携带的材料:
【1】《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第七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3】集体户口的,按下列规定提供户口材料: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
二、关于户口簿问题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