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
本标准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对环境的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海域从事海洋石油开发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操作者)和个人。
1 标准的分级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的含油污水,系指采油平台上经过处理后从固定排污口排放的采油工艺污水。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分为两级。
一级:适用于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北部湾,国家划定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游览区和其他距岸10海里以内的海域。
二级:适用于一级标准适用范围以外的海域。
2 标准值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的排放标准最高容许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mg/L
项目 级别 月平均值 一次容许值
石油类 一级 30 45
石油类 二级 50 75
采油工艺污水应回注地层,减少污水排放量
位于潮间带的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按GB3550-83《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3 标准的实施与监测
3.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建设的采油平台,立即执行本标准。现有的采油平台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二级标准值,一年以后则按本标准规定执行。
3.2 对于采油平台应在工艺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采样点,由海洋石油企业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日常监测。
3.3 本标准的监测分析方法按《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分析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提出。
本标准由《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编制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国家海洋局、石油工业部负责解释。
污水坦吵综合排放标准
http://baike.baidu.com/view/1296210.htm、
辽宁大幅提高污水排放标准
http://www.examda.com/hps/85/20080711/105754557.html
天 津市地方标准
DB12/356—2008
污水综合排放标让皮侍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定义、技术内容和监测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的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88-1987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 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86-2002 水质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年)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密闭催化消解法(含光度法)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6〕62 号
《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 年-2020 年)》
《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 年第 16 号
3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水 wastewater
指生产、工作和生活过程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 urban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drainage
指服务对象位于《天津市城市总握侍体规划(2005 年-2020 年)》中的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11
个新城的GB18918 中定义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水。
3.3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 townish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drainage
指除本标准中定义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之外的GB18918 中定义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水。
3.4 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水 country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drainage
指只接收农村生活污水的污水处理厂的排水。
3.5 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水 industrial park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drainage
指主要接纳处理生产污水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畜禽养殖小区污水处理厂的排水。
DB12/ 356—2008
2
3.6 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指GB18466 中定义的医疗机构污水。
3.7 其它污水 other wastewater
指除本标准3.2 至3.5 中所列污水处理厂排水和医疗机构污水之外的污水。
3.8 排水量 amount of drainage
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
4 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级和限值
4.1.1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
4.1.1.1 新建、扩建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执行GB18918 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A 标准”。
4.1.1.2 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改造,排水执行GB18918 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 标
准”。
4.1.1.3 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
级标准B标准”。
4.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
4.1.2.1 新建(包括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执行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标
准”。
4.1.2.2 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
级标准B标准”。
4.1.3 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水
4.1.3.1 新建(包括改、扩建)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水执行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
4.1.3.2 已建成的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水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
级标准”。
4.1.4 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水
4.1.4.1 新建(包括改、扩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水执行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
B标准”。
4.1.4.2 已建成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水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一级标准B标准”。
4.1.5 医疗机构污水
4.1.5.1 排入本标准中所列各类污水处理厂收水系统的医疗机构污水中的氨氮(传染病、结核病医疗
机构除外)、总磷执行本标准4.1.6.1的相关要求,其它项目执行GB18466相关要求。
4.1.5.2 除4.1.5.1中所列范围之外的医疗机构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
悬浮物(SS)、氨氮、总磷执行本标准4.1.6.3和4.1.6.4的相关要求,其它项目执行GB18466相关要求。
4.1.6 其它污水
本标准按照污水不同的排放去向和不同功能区分为三级。
4.1.6.1 排入本标准中所列各类污水处理厂收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限值见表1。
表1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凡注明者除外)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悬浮物(SS) 10 20 400
2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0 20 300
3 化学需氧量(COD) 50 60 500
4 氨氮(以N 计) 5 8 35
5 总磷 0.5 1.0 3.0
DB12/ 356—2008
3
4.1.6.2 未排入或排入未运行的本标准中所列各类污水处理厂收水系统的污水,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
纳水体的功能,分别执行本标准4.1.6.3、4.1.6.4的规定。
4.1.6.3 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体为GB3838 中Ⅳ类水体和GB3097 中二类、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
标准,限值见表1。
4.1.6.4 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体为GB3838中Ⅴ类水体和GB3097中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限
值见表1。
4.2 其他规定
4.2.1 本标准中未列出的项目执行GB8978 的相应要求;其中有行业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
规定。
4.2.2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排放限值见表2。本标准中未列出的,从严
执行GB8978 中表5 或对应行业标准及清洁生产的相关规定。
表 2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行业 类别 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水量
1.炼钢
a.转炉废水量,m3/t 钢 ≤0.7
b.连铸废水量,m3/t 钢 ≤0.5
c.电炉废水量,m3/t 钢 ≤1.2
2.热轧
板/带废水量,m3/t 产品 ≤2.0
钢管废水量,m3/t 产品 ≤2.0
型钢废水量,m3/t 产品 ≤1.5
线材废水量,m3/t 产品 ≤1.2
3.烧结
烧结,m3/t 产品 ≤0.005
球团,m3/t 产品 ≤0.002
4.冷轧
板带废水量,m3/t 产品 ≤1.5
5.炼铁
钢铁
行业
钢铁联合企业
废水量,m3/t 产品 ≤1.5
石油炼制业 加工吨原油工业废水产生量,t 水/t 原油 ≤1.0
1.含油污水
单排量,kg/t 原料 ≤40
2.含硫污水
常减压装置
单排量,kg/t 原料 ≤35
1.含油污水
掺渣量比率
单排量,kg/t原料 <35% 35%-70% ≥70%
≤160 ≤160 ≤200
2.含硫污水
掺渣量比率
<35% 35%-70% ≥70%
石油
炼制业
催化裂化装置
单排量,kg/t 原料
≤120 ≤120 ≤120
DB12/ 356—2008
4
表2(续)
行业 类别 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水量
蒸氨工段
蒸氨废水产生量(t/t 精煤) ≤0.50
炼焦
行业
炼焦行业
入酚、氰废水处理站前废水量(t/t 焦) ≤1.5
汽车
涂装
汽车涂装 废水产生量(m3/m2) ≤0.1
燃煤
电厂
燃煤电厂 工业废水回收利用率 ≥90%
石油
加工业
石油加工业 工业废水单排(t 水/t 原油) 0.5-1.0
4.2.3 自标准颁布之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不含本标准中所列各类污水处理厂),水污
染物的排放必须执行本标准;至标准颁布之日已建成(包括改、扩建)的单位(不含本标准中所列各类
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自2010 年1 月1 日起执行本标准;至标准颁布之日仍在建(包括改、
扩建)的单位(不含本标准中所列各类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在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批复日
期起一年后执行本标准。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
划分;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成时间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审批日期为准划分。
4.2.4 “受纳水体”的含义
4.2.4.1 污水直接排入列入水环境功能区划中水体的,以该水体作为该污水的受纳水体。
4.2.4.2 污水排入未列入水环境功能区划中的水体,但该水体与其它列入水环境功能区划水体相连接
或有沟通的,以该水体首先汇入的已列入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体作为受纳水体。未列入水环境功能区划
中的水体,且该水体不与其它列入水环境功能区划水体相连接或有沟通的,禁止新建排污口,该区域内
的现有排污口应在2009年1月1日前关闭。
4.2.5 污水受纳水体为排污控制区(指接纳生活、生产废污水比较集中,接纳的废污水对水环境无重
大不利影响的水域,就天津实际情况,即指南北两条人工开挖的排污河道)时,污水排放执行GB18918
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标准”。
5 监测
5.1 采样点
执行GB 8978—1996 中5.1 条款的有关规定。
5.2 采样频率
执行GB 8978—1996 中5.2 条款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 年第 16 号《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
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5.3 排水量
执行 GB 8978—1996 中5.3 条款的有关规定。
5.4 统计
执行GB 8978—1996 中5.4 条款的有关规定。
5.5 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可参照表3 所列方法。
DB12/ 356—2008
5
表3 分析方法
序号 项目 测 定 方 法 标 准注
1 悬浮物 重量法 GB/T 11901
稀释与接种法 GB/T 7488
2 生化需氧量(BOD5)
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HJ/T86-2002
重铬酸盐法 GB/T 11914
3 化学需氧量(COD)
快速密闭催化消解法(含光度法)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2 年)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8
4 氨氮(以N 计)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79
5 总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注: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
1 标准的分级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的含油污水,系指采油平台上经过处理后从固定排污口排放的采油工艺污水。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分为两级。
一级:适用于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北部湾,国家划定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游览区和其他距岸10海里以内的海域。
二级:适用于一级标准适用范围以外的海域。
2 标准值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的排放标准最高容许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mg/L
项目 级别 月平均值 一次容许值
石油类 一级 30 45
石油类 二级 50 75
采油工艺污水应回注地层,减少污水排放量
位于潮间带的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按GB3550-83《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厅芦标准》执行
3 标准的实施与监测
3.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建设的采油平台,立即执行本标准。现有的采油平台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二级标准值,一年以后则按本标准规定执行。
3.2 对于采油平台应在工艺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采样点,由扮埋带海洋石油企业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日常监测。
3.3 本标准的监测分析方法按《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分析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液档环境保护部提出。
本标准由《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编制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国家海洋局、石油工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