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1.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法的本质、特点
①法的本质:
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是统治阶级所承认的公平、正义。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A、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所以,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归根到底要符合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不可能永恒不变。
B、经济以外的其他因素对法的产生和发展也有一定的影响,所以,对于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还要联系经济以外的其他社会因素去理解。
C、我国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的体现。在我国,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是绝大多数人公认的公平、正义,是真正体现社会进步的公平、正义。
②法和特点:
A、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
B、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1
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①“有法可依”要求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律可遵循。立法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活动。形成符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比较科学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
②“有法必依”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严格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③“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公正地执法和司法,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尽职尽责地打击和制裁一切违法犯罪行为。
2.民事权利和义务
(1)人身权
①尊重人格和尊严: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和尊严,属于民法中人身权的主要部分。
②生命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③姓名权与肖像权:
A、姓名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一般来说,在未成年之前,个人的姓名是由父母决定的;在成年之后,每个人有权继续使用或者改变自己的名字,但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姓名户籍管理的规定。此外,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
B、肖像权,公民有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的肖像权的行为。
④名誉权与隐私:
A、名誉权:含义:社会或他人对自己正面的、好的评价,在法律上称为名誉。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和法人都享有名誉权)
B、隐私权是自然人控制个人生活私域,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其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其内容包括:个人信息保密权;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我国民法对于公民的隐私,是与名誉权一并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进上步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2)财产权
物权的三种类别:
①所有权:所有权是权利人可以支配其所有物,依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我国的所有权按主体划分为三类:国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对于动产,一般按照交付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即所有人按照转让其财产所有权的意图,直接把财产交给对方占有,对方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对于不动产,则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②用益物权:就是以财产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在我国,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地役权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公民个人来说,往往与商品房的所有权相联系。人们从房地产开发商那里购买商品房,并且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后,就拥有该商品的所有权。但是,开发商应当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才能保证商品房用地的合法性。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它是农民个人的重要财产权,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按照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有权长期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另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2002年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宅基地以及承包土地被征用的,农民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③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产生的一类财产权,就是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法律规定,三种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为:留置权、质权、抵押权)
(3)知识产权
①著作权的内容及保护: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前者包括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后者则按照作品的使用方式,相应地分为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表演权、出租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电影权、放映权等。著作权人对上述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并获得报酬。著作权人还可以将著作财产权转让他人。除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外,著作权的其余权利是有保护期限的。保护期一般是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果著作权属于法人,则保护期为作品发表后50年;电影作品的摄影作品的保护期是作品发表后50年。保护期一旦届满,则该作品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②专利的种类: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其中,前两种专利权是针对技术创新的,但程度要求不同,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高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与实用技术无关,仅涉及工业产品的美观效果。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的保护期: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10年,均从申请日开始起算。保护期满后,这些发明创造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③注册商标专用权:
A、我国商标法规定,可以用于注册商标的有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能够把利用该商标的商品和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有一些则不能用作商标,比如国名、国旗、国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产品的通用名称等。
B、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也不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果该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则将获得更大范围的法律保护。
C、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届满,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有效期也是10年,续展的次数不受限制。
(4)民事权利的行使与界限
1.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①民事活动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既是道德要求,也是一项法律原则。它要求人们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②民事活动要合法、遵守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
③民事活动不得滥用权利。
即人们在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
2.民事权利的法律限制:
①对人身权保护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在就自然人、法人名誉权纠纷案件所作的司法解释中指出,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提出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②法律对知识产权也规定了一定的限制。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特定的情形中,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比如: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之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为介绍、评论而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而在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某一作品;为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他人作品,供教学科研人员使用;等等。
著作权法还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可以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使用其作品,但应当按规定支付使用费。这属于用品的法定许可使用。这些情形包括:报刊转载其他报刊上发表的作品;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汇编某一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等等。
(5)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为了切实保障民事权利,法律对于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些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注: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合同与违约
(1)合同
口头的形式:
是当事人通过口头语言表达意思一致的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它可以用在一些标的额比较小、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例如商店中的零售、熟人之间的小额借贷等。口头形式充分适应了现代社会对签订合同的快捷性要求。
书面合同的意义:
①书面合同通常权责明确,有据可查,有助于避免和减少纠纷。对于权利义务关系复杂、标的额大、履行期限较长的或重要的合同,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②签订书面合同有助于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③书面合同还可以作为仲裁机构、司法机关仲裁、调解、处理合同纠纷的有力凭证。有利于作出公正的裁决。
可见,“空口无凭”未必正确,“立字为据”却实属必要。我们在生活中应当树立合同的意识,学会利用这个白纸黑字的工具。
(2)订立合同
订立合同的过程——要约与承诺
①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一项要约中,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或者受约人。如,去商店购物,商店为要约人,顾客就是受要约人。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为了保护受要约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的交易秩序,要约人一旦发出有效要约,就不应随意撤销或者变更。
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一种意思表示,应该由受要约人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及时向要约人作出,其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例如,顾客了解商品的品质和价格后表示购买,就属于承诺。承诺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即告成立,订立合同的过程随之结束。
(3)履行合同
合同履行的原则:
①诚实信用原则,是履行合同的重要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时应该恪守信用,言行一致,既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也不应规避自己的义务,而应该尽最大的善意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实现对方的合同权利。当合同规定不明确或发生争议时,双方也应该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无效;在履行合同时,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要求正确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保证合同义务得到全面履行。
③协作履行原则,是履行合同的又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当事人不仅要全面严格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要积极配合对方,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的免责情形:违约行为的免责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情形。
法定的免责情形最常见的就是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情况。当客观上已经发生不可抗力,而且合同的当事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是由这一不可抗力所导致时,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以免责。
约定的免责情形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经协商一致的免责情形,只要这种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届时就可以对违约行为免责。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①继续履行。是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如果另一方仍然认为有必要履行合同义务,可以诉诸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只要该合同义务是可以强制履行的,则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判决、裁定违约一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
②赔偿损失。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方式为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③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如果一方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要求,另上方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补救措施,作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④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根据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4.劳动就业
(1)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必备条款是任何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劳动者的维权途径
1.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争议的解决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一致,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但是和解协议不具有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互谅互让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签订调解协议书。
3.协商解决和调解都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如果劳动者根本不打算与单位协商和调解,可以直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第三人的身份居中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如果劳动者不愿意协商和调解,或者对协商和调解的结果不满意,都可以从发生劳动争议当天起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4.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当事人没有异议就必须履行。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5.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能越过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家庭与婚姻
(1)家庭
1)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
①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最重要的义务是抚养和教育义务。
抚养,是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教育,是父母从思想文化、科学知识上给予子女一定的指导和帮助。我国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父母必须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子女只抚养不教育,让适龄子女弃学从商或务工务农的做法是违反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②父母还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父母要保护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子女的财产权益;由于未成年子女懵懂无知,父母要对子女的行为加以约束和引导,对子女的错误进行批评和管教。在未成年子女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也是父母的权利。
③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赡养父母,为父母提供物质上、经济上的帮助是子女不可推卸的义务。所有具有赡养能力的子女都应当赡养父母,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扶助,是指子女应该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子女应当尊重、体贴父母,使父母愉快地安度晚年。
④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还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2)侵犯家庭成员、破坏家庭和睦的主要行为——遗弃、家庭暴力、虐待等:
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上的暴力侵犯的行为,向来是破坏家庭关系的祸首。遗弃是指一个人拒绝扶(抚)养其有义务扶(抚)养的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行为。虐待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治、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身体或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家长不得遗弃未成年人;遗弃未成年人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婚姻
①结婚的具体条件:
1.首先,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是否结婚、与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这里的“自愿”要求双方完全、真正的自愿。一厢情愿不是自愿,受到胁迫和暴力干涉也不是自愿。)
2.其次,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3.再次,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男女双方在结婚时必须均无配偶,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4.最后,禁止男女双方在两种情况下结婚:一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是基于优生学规律和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所作的规定;二是如果一方或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也不能结婚。
②结婚的程序——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程序分申请、审查和批准三个步骤。
1.申请,指自愿要求结婚的两个人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为了防止包办婚姻,二是为了方便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过程中回答询问。
2.审查,指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看是否真实、合法、齐全,申请人是否具备了结婚的条件。对审查中随时进行的补充询问,申请人要如实回答。
3.批准,即审查结束后,如果符合结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就会当场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6.法律救济
(1)非诉讼解决纠纷
非诉讼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调解、仲裁和行政复议。
①调解:
含义: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
人民调解是我国民间一种非常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受司法助理员的具体指导开展调解工作。
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调解原则有:
A、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B、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C、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②仲裁:
含义: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作用:由于仲裁是由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其程序比诉讼程序更为灵活,而且审理不公开进行,一裁终局,所以,它显得更加便捷、经济,影响更小。仲裁裁决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基本制度:
A、协议仲裁制度,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都必须依据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
B、或裁或审制度,当事人在仲裁和诉讼之间只能选择其一;
C、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是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它不是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并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这些仲裁员一般为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律师、法官、教授等。
③行政复议:
A、含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样的活动,就是行政复议。
B、原则: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C、作用: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上级对下级行政行为的依法监督,是一种以准司法的方式审理特定行政争议的行政行为。与诉讼相比,行政复议属于一种方便、高效率的机制,并且行政复议不收取任何费用。
(注意:公民、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只是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
(2)诉讼解决纠纷
诉讼又称“打官司”,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程序具体具体纠纷的活动,是解决各种冲突和纠纷的最后途径。
①诉讼的种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
②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A、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B、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C、对一切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D、合议制原则;
E、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原则;
F、回避原则;
G、公开审判原则;
H、两审终审原则;
I、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J、人民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等。
③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
A、公民有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辩护人;帮助被害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
B、公民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遇到一个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人,当事人有权要求他退出,这就是我国三大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C、公民有上诉的权利。
我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当事人和其他相关诉讼主体如果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要求上级法院对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或裁定的事项进行重新审理。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同时就是终审判决,对此不能提起上诉。
(3)诉讼的基本程序
上诉——受理——开庭审理——二审程序(只在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时才启动)
法庭审理的阶段: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宣判五个阶段。
(4)证据
①诉讼证据的含义和种类:
诉讼证据的含义是指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凭证或根据。
诉讼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笔录。
②举证责任:
A、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B、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其原因在于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是合法,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公民只有被动服从;况且,较之行政机关的物力、财力、人力,普通公民显然势单力薄,在举证能力上无法与之抗衡。因此,法律以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来体现公正。
(5)律师
①刑事诉讼辩护人的职能: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职能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罪轻的人不致重判,从而使法律得以正确实施。
②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
包括: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我高二,前几天从百度文档下的提纲,希望有用
春之暮野回答得很全了。
具体点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