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能适应岗位,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岗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能适应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的,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劳动者不适应岗位,用人单位对其进行调整,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依据相关规定,如果你们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了或实际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决定了你的工作岗位,则单位无正当理由单方变更你的岗位,并且调低你的工资,严格说来是违法且违约的.因为此种情况下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如不能协商一致,无论单位是按法定程序辞退还是违反法定程序辞退你,都应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后者情形,并应支付代通知金.关于社会保险的补缴或赔偿,这要看你所在当地的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的司法实务,因为,有些要进行实体处理,而有些不进行实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