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民警一个人录笔录是不是违法行为

2024-11-17 11: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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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派出所民警一个人录笔录不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属于违规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第四十条 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第五十七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公安的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在询问查证的间隙期间,可以将违法嫌疑人送入候问室,并按照候问室的管理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录笔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第四十三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

回答2:

  派出所民警调查取证或录笔录时不得少于二人,一个人录笔录是违法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条 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回答3:

  取证有瑕疵,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一、通常取证,要求二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在场;

  你说情况,现场看起来好像只有一人,但在笔录上注明的调查人员一般是二名。可能案情比较简单,其中一人又去忙别的事情了。最终的笔录,另一人是要过目并认可的。

  二、关于证据有瑕疵的补正。

  两高《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那些在收集过程中存在轻微违反法律程序情形的,可以将其视为“瑕疵证据”,并适用可补正的排除规则。

  总体上看,“瑕疵证据”大都是侦查人员在制作相关证据笔录时存在技术性缺陷的证据,如笔录记录有错误、笔录遗漏了重要的内容、笔录缺乏相关人员的签名等。当然,对于那些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存在程序步骤、方式、时间、地点等方面违规的情况,也属于“程序瑕疵”之列。

       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据,谈话取证仅有一人的,该证据应当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如果笔录上只有一人签名,另一人忘记签名的,也足以令人怀疑侦查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甚至有关侦查过程是否发生过,都可能引起人们的合理怀疑。

回答4:

   不合法。笔录分两种,一种是询问笔录,另一种是讯问笔录。询问笔录主要是针对违法嫌疑人或证人、被害人等形成的笔录;讯问笔录只有对犯罪嫌疑人。两种笔录都是由两个办案民警对犯罪嫌疑人(或证人、被害人等到)进行了问话,首先应出示警官证,介绍自己的身份,并向被询问人告知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或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然后对事情进行提问,要求犯罪嫌疑人进行回答,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将事情全部情况记录在纸上,交由被询问或讯问人看是否与其讲的一致,如果被询问或讯问人都没有异议,签上“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讲的相符”签名、按手印,然后由办案民警两人分别签字。

回答5:

不是违法行为,是违反规定,笔录作为证据材料必须有两个人作笔录,一人询问一人记录才有效,否则无效,法院认定证据时应为无效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