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己的身份证帮别人办营业执照会有什么后果

2024-11-23 06: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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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如果对方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任何法律后果,
都需要你本人来承担,
如非诚信经营导致信用不良政府可以将你列入不良信用人员,
以后你自己需要办理营业执照、购房、买车、投资等行为时都会受到限制。

回答2:

会有风险。

如果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是你,你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也就是说,公司的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如果公司有任何违法行为,您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国外签订的合同也必须承担履行的责任;无论是对于管理层还是贸易伙伴,公司的所有责任都由您依法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

回答3:

  这点要要注意了,身份证是 不能用来乱借的,你既然帮别人注册为法人就必须对该企业的所有合法经营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负责,为该企业的所有债权和债务负责。
因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导致企业法人非正常停业终止,如果该企业对所负债务不清偿,债权人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障、主张、实现自己的债权呢?这是银行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盘活不良资产中经常遇到的难题。对此,民法通则、公司法、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作了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进行过多次专题研论,为便于学习应用,现探讨如下:
  一是法人企业的有限责任和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债务清理。
  众所周知,非法人企业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其投资者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法人企业以投资人投入企业所形成的法人自己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割断了投资人其他财产对法人企业债务的责任。法人企业的财产独立于投资人投入企业之外的其他财产,企业成为财产独立的市场运营主体。这是现代企业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创举。它充分鼓励了人们投资创业的热情,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一个依法成立、按时年检、正常经营的企业法人起诉应诉,主体和责任明确。问题的关键在于,企业法人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涉讼,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其法律责任又如何?如果企业故意以上述方式逃债,企业人去楼空,空无一物,责任人不管不问,甚至抽逃资金、转移财产,法人的有限责任的规定是否意味了债权人只能无可奈何,自认倒霉呢?就让我们揭开企业法人的有限责任神秘面纱,去探寻企业法人终止后的法律责任。
  二是企业法人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
  企业法人因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债务如何清理?按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企业歇业导致终止,企业或负有清算责任的主体应组织清算组对企业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民诉适用意见第51条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既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登记管理条理》第33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因此,企业法人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组织负有清算之责,没有清理债权债务的,应以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清算主体起诉应诉。对不同性质的企业确定其清算主体便成为诉讼的关键。 针对我国企业的不同性质,对清算主体归纳如下:
  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国有企业的唯一股东,其上级主管部门(目前一般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管理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终止后,其上级主管部门为清算主体。
  集体企业。集体企业的投资主体是集体组织,集体组织是集体企业的股东,我国通常称之为开办者。集体企业终止后,其开办者为清算主体。
  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是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的,联营各方是企业股东。联营企业终止后,联营各投资主体为清算主体。
  与此相似,合资企业、参股企业是由多个股东、发起人成立的企业,各股东、各发起人都是联营企业终止后的清算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全体股东是其清算主体。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未确定的为公司董事会。
  同时,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当债权人以清算主体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可否同时列企业为共同被告呢?理论上有争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的法律地位也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国家工商总局认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申请人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亡。”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采取不同的观点。如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中指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歇业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是有一定限度的主体资格,可以起诉应诉,作为被告的。而被注销的企业丧失了主体资格,不能起诉应诉,自不待言。
  三是企业法人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清算主体的法律责任。
  对于清算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现有法律,可以分析如下:
  清算责任。 即在企业终止后清理企业债权债务的责任。清算责任要求清算主体在清理企业债权债务过程中,要尽量保全企业的财产,回收债权,实现企业财产保值,甚至增值,有效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清算主体不尽清算之责,任凭开办的企业歇业、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而不采取措施清理,放任企业财产流失,甚至私分企业的财产,即实际损害了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依据法律规定,判令企业进行清算。该责任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法院可以相应援引径行判决。
  不尽清算之责的赔偿责任。当清算主体在人民法院判决限定的时间内不尽清算之责,或在企业法人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长时间内不清理企业,造成企业财产流失、贬值,甚至私分企业财产,致使债权人受到实际损失的,清算主体应当承担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该责任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应当具备侵权构成的四个要件。赔偿范围应是积极和消极(不作为)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投资不足的补偿责任。 清算主体是企业的开办者。具有实际上或名义上(仅指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的股东地位,当清算主体存在对所开办的企业投资不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判令清算主体补足投资。这是清算主体的补偿责任,同时也具有法定责任的性质。
  清偿责任。 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清算主体才能对企业承担清偿责任。比如清算主体撤销所开办的企业,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在撤销申请中,承诺企业债权债务清理完毕而实际又未清理时,清算主体应承担对企业的清偿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与法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原则并不冲突。因为该承诺具有对公允诺的效力,而对公允诺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法院可以根据该允诺进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