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其理由是什么

2024-11-21 01:24:13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证据法学》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被告方当事人承担。
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因为被告是行政机关,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回答2:

  答:举证责任一般情形下在被告,因为被告是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证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更为合理。但是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