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法规定中标结果公示期不低于3天,即可以只公示3天,公示期过了不

2024-11-18 07: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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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招标法》公示3天后可以质疑。

具体规定如下:

①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②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根据以上法规,3天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而且是至少3天),7个工作日是《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的招标项目应当将公示设为至少7个工作日,两法规就没有矛盾。非政府采购的招标项目不受《政府采购法》约束。

回答2:

①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②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根据以上法规,3天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而且是至少3天),7个工作日是《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的招标项目应当将公示设为至少7个工作日,两法规就没有矛盾。非政府采购的招标项目不受《政府采购法》约束。

参考资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专业词典”和“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