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办理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扩展资料: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交强险条款》第二十二条:“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