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特点有哪些,认定挪用公款要注意

2024-11-21 06: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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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好:
一、挪用公款罪的特点有哪些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3)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二、认定挪用公款要注意什么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时,可把握以下几点:是否明知是公款;是否故意非法使用;是否只是想暂时挪用;是否准备以后归还。当挪用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果挪用人不知使用人利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时,只能根据挪用人的明知内容,按照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处罚。
如果挪用人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则按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处罚;如果挪用人开始作案后,主观故意由暂时挪用发展为非法永久占为己有时,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真的具有非法永久占有公款的目的,也无论这种占有是否已客观存在,只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就按挪用公款罪论处,而不按贪污罪或侵占罪处罚。
因此,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侵占罪在行为人犯意发展过程中是不同的:挪用公款罪开始为使用公款,后来可能发展为占有:而贪污罪、侵占罪却始终贯穿占有公款的目的。

回答2:

特点:
1.主体的特定性。挪用公款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 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 内涵、外延基本相同。
2.挪用行为表现多样。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挪用”,要满 足三个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 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2)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 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行为人挪 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 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3. 行为人想使用而不想占有。挪用公款并不是侵吞公 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 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 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即便挪用 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 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如果行为人意图占有公款,其行 为就构成贪污罪了。
4.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 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 的私人所有的货币
关于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