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出三个月没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间接正犯也是正犯,按正犯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