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属于试用期,维权比较困难。
就业协议及签订
毕业生W,寒假期间参加某地就业市场,与某企业签订就业协议书,当地人事部门也盖章进行鉴证,随后将协议书寄到学校,学校毕办盖章同意。后来该生又参加某银行组织的面试,该银行表示同意接收,该生向学校毕办索要就业协议,毕办老师对他解释,因他已和某企业签协议,如要再和银行签协议,则应先承担违约责任,学生表示不理解。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有的毕业生对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还缺少真正的了解,以下针对毕业生就业协议作一些介绍。
一、就业协议的概念
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二、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
1、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三、就业协议的主要内容及格式
1、主要内容:
(1)毕业生应按国家法规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用人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2)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
(3)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4)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5)其他补充协议。
2、格式:
四、就业协议的订立
(一)订立的原则:是指三方在订立就业协议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主体合法原则
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要取得毕业资格,如果学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毕业生计划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对高校而言,高校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介绍毕业生的在校表现,也应如实将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信息发布给毕业生。高校是毕业生就业协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平等协商原则:
就业协议的三方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学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毕业生到指定单位就业(不包括有特殊情况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亦不应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求毕业生交纳过高数额的风险金、保证金。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是一致的。除协议书规定内容外,三方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书"备注"内容中加以补充确定。
(二)订立的步骤
就业协议的订立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即要约和承诺。
1、要约
毕业生持学校统一印制的就业推荐表或复印件参加各地供需洽谈会(人才市场),进行双向选择,或向各用人单位寄发书面材料,应视为要约邀请,用人单位收到毕业生材料,对毕业生进行考察后,表示同意接收并将回执寄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毕业生来人,视为要约。
2、承诺
毕业生收到用人单位回执或通过其他方式得到用人单位答复后,从中做出选择并到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领取就业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即为承诺。
由于毕业生就业工作比较繁琐,比较具体,有时很难明确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比如:有的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达到面试线后,到用人单位参加面试、体检,用人单位也对毕业生进政审、阅档,表示同意接收,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应与该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而不应再选择其他单位。又如,用人单位到学校挑选毕业生,毕业生自己主动报名,经学校积极推荐,用人单位也表示同意接收,但要回到单位后再正式发函签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也应安心等待与用人单位签约,而不能出尔反尔,以未正式签协议为由,置学校信誉于不顾,在这过程中与其他单位签约,这样也浪费了其他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三)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在就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名称和地址。
2、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盖章。
3、用人单位必须在与毕业生签订协议书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送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部门。
4、学校同意盖章,并及时将协议书反馈用人单位。
五、无效协议:是指欠缺就业协议的有效要件或违反就业协议订立的原则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效协议自订立之日起无效。
1、就业协议未经学校同意视为无效。如有的协议经学校审查认为对毕业生显失公平,或违反公平竞争、公平录用的原则,学校可不予认可。
2、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如用人单位未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根本无录用计划而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无效协议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责任方承担。
六、就业协议的解除
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三方解除。
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约方应对另二方承担违约责任。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或协议上的依据,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就业协议,毕业生录取研究生后,可解除就业协议,或依协议规定,毕业生未通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组织的公务员考试,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协议,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二方承担法律责任。
三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经协商一致,取消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因是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三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三方解除应在就业计划上报主管部门之前进行,如就业派遣计划下达后三方解除,还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调整改派。
七、违约责任及毕业生违约的后果
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1、就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往往为录用一毕业生做了大量的工作,有的甚至对毕业生将要从事的具体工作也有所安排。同时毕业生就业工作时间相对比较集中,一旦毕业生因某种原因违约,势必使用人单位的录用工作付之东流,用人单位若另起炉灶,选择其他毕业生,在时间上也不允许。从而给用人单位工作造成被动。
2、就学校而言,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行为认为是学校的行为,从而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用人单位由于毕业生存在违约现象,而对学校的推荐工作表示怀疑。从历年上情况来看,一旦毕业生违约,该用人单位在几年之内不愿到学校来挑选毕业生。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用人单位需求就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如此下去,必定影响今后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同时影响学校就业计划方案的制定和上报,并影响学校的正常派遣工作。
3、就其他毕业生而言,用人单位到校挑选毕业生,一旦与某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就不可能再录用其他毕业生。若日后该毕业生违约,有些当初希望到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他毕业生由于录用时间等原因,也无法补缺,造成就业信息的浪费,影响其他毕业生就业。因此,毕业生在就业过程应慎重选择,认真履约。
3 签订就业协议的注意事项
目前,高校使用的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订的,由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它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权威性,是学校制订就业方案、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的主要依据,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有些用人单位从自身工作考虑也制订了条款不一的就业协议或就业合同,有的是由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共同签署,有的则只有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没有学校意见栏。由于现在就业形式严峻,许多毕业生在签订教育部协议书的同时还要被迫签订条件苛刻的合同,而它们之间有时是相互矛盾的。因此,有必要提醒毕业生注意以下问题。
1、签约是非常严肃的行为,也是一个法律行为,因此签约前的了解洽谈十分重要。毕业生应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一般包括单位的规模、效益、管理制度等;单位的隶属也很重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则需要经过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审批才能招收职工,协议书上应签署他们的意见才能有效。毕业生还应对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除协议书外,如北京市非本地生源进京还应经过市人事局大学生处的审批,上海市、广东省、福建省等也有类似的规定。
2、签约的一般程序为:毕业生持用人单位的接收函到院系领取教育部就业协议书,先由毕业生、院系在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后交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再交给学校,学校签字后协议书生效。
3、一般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要签订劳动合同书,因此在签约前了解合同书的内容是十分必要的,尤其重要的是合同书的工作年限和待遇。毕业生应向招聘人员索要样本或复印件,以免报到后发生纠纷,遭受很大损失。
4、为避免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生纠纷,签约前达成的收入、住房和保险等福利待遇最好在协议书中写明。如果报考了研究生或准备出国,应事先向用人单位讲明,并写在协议书中。有些毕业生向用人单位隐瞒这些情况,这是不可取的,也会带来许多麻烦。
4 签约违约,应了解的权利与义务
1、法律文件的性质和意义应搞清楚
大学生就业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以及其他的一些书面约定,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件,对其性质和相互关系一定要搞清楚,但是大多数毕业生对此认识比较模糊。
一般来说,协议书就是一份书面合同。但是,目前高校使用的就业协议书并非等同于一般的劳动合同。除备注栏外,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定、格式化的就业协议书仅能体现毕业生情况和意见、用人单位情况和意见及学校意见三项内容。而所谓的劳动合同指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一般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载明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劳动合同是一个含义较为宽泛的概念,一切关乎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都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可见,就业协议仅仅是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确定了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明确,就业协议书并非完整意义上的劳动合同。
因此,毕业生不要认为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就万事大吉,为避免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生纠纷,签约前达成的收入、住房和保险等福利待遇最好在协议书的备注栏中注明。若做不到这一点,毕业生应注意报道后及时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保险起见,可在签协议时了解劳动合同的内容,尤其是工作年限和待遇,毕业生应向招聘人员索要样本或复印件,如发生纠纷也能及时向法庭举证。
2、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应理解
此外,法律对口头协议也同样予以保护,但口头协议在纠纷出现时较难举证。我国在民事经济诉讼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法庭上,如果主张权利的一方举不出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就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约定最好能够采用书面形式,且尽量避免使用易引起歧义的条款。
在现行的大学生就业模式下,虽然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确立尚需学校和就业管理部门的认可,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但这种行政色彩只是体现于就业行业和就业地域的审查,而对于待遇、工作年限等问题一概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自由约定。因此,完全可以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签约行为视为民商领域“私法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平等自愿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基础。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精神。“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第17条)
与平等自愿意思相反的是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劳动法》第18条)但现实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加之现在劳动力市场上供大于求的状况,相当一部分毕业生为了得到一份工作,在求职时面对用人单位单方制订出的劳动合同文本,心里可能有很大意见,但因怕得不到工作,而不敢提出自己的意见,即使个别人委婉地提出意见,往往被用人单位拒绝后,也不敢再坚持己见,只好委曲求全地在合同上签了字,抱着先得到这份工作再说的心理。
但从法律的角度看,劳动者在合同上签了字,是表示自己对这份合同认可,并愿意遵守和履行这份合同的行为。如果拿不出用人单位在签合同时,采用了胁迫或欺诈的证据的话,就只能认定为这是自己的真实意思所为,就不能主张合同无效。因此,签约应慎重,毕业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也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3、出现纠纷应勇于依法解决
无论是就业协议书还是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当然,权利义务是一致的,如果毕业生无故违约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赔偿由此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具体为: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设在单位工会部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收费。调解不成或对调解结果反悔,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设在县区以上的劳动行政部门,仲裁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调解或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应当有依法解决纠纷的勇气。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依法签约,防范和避免纠纷则是一个法制社会追求的理想目标。
5 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目的,根据法律规定,变更或解除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签订,在法律上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双方的有关权利、义务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确立下来,并使之特定化、具体化。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内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工种的工作,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则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法律形式。它的法律特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1、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
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或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也就是说,劳动关系是在拥有生产条件的用人单位与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之间形成的。
2、 劳动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意志一致的产物,劳动合同的订立,真正实现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
3、 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仅仅是劳动成果的给付。
劳动过程十分复杂,其成果也多种多样。有的劳动成果当时就可以衡量,有的则要过一段时间才能衡量;有的劳动有独立的成果,有的劳动物化在集体劳动成果中。无论劳动成果属于哪一种,只要劳动者按时按量完成了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量,企业就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总之,劳动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具体的劳动关系。
二、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的形式,我们常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来划分。《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与此相适应,劳动合同也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对劳动合同履行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的劳动关系即告终止。但如果双方同意,劳动合同也可以续订。这类劳动合同在具体期限上,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来确定,时间可长可短,如半年、五年、十年或者更长,但它的根本特征是不变的,即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是固定的。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具体明确的终止时间,在这类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当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只要不出现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不能终止。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技术复杂、生产工作又长期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签订这类合同。此外,国家法规政策规定对部分符合条件的职工,只要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 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把完成某一项工作或工程,作为确定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期限。该项工作或工程开始的时间,就是劳动合同履行的起始时间;该项工作或工程一旦完成,也意味着劳动合同的终止。因此,这类合同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相同之处,但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其具体表现形式,《劳动法》第十八条从两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第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是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是鉴别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重要条件。因此,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均为无效劳动合同。第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因而是无效的。除了上述两方面的规定以外,还有些劳动合同,从其内容看,并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但从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看,却不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例如,《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而有的劳动合同却是采取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的,这种劳动合同,由于它没有法律依据,因而也是无效的。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的保护。但这并不就是说,所有的无效劳动合同,其合同的全部条款都是无效的。有的劳动合同,只是部分条款无效,其余条款仍然有效,对于这类劳动合同,应当根据无效的程度和范围区别对待,不能一概否定。如果其无效部分的条款并不影响其余部分条款的效力,则其余部分仍应视为有效。如有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岗位、工资、保险福利、争议处理等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仅工作时间条款规定过长超过了国家法定工作时间。这种劳动合同属于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可按《劳动法》规定对工作时间条款进行修改,其余条款仍可继续执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三、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及其他问题。劳动合同内容是劳动关系的实质,也是劳动合同成立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核心问题,如果一份劳动合同缺乏实质性的权利义务条款,或者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条款含义不清,模糊混乱,这份劳动合同就没有意义。
劳动合同的内容,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协商条款两部分,前者是指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内容;后者是指不需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而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的合同内容。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包括以下七项:
1、 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时间,也是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劳动合同期限是订立劳动合同所必须明确的内容。
您好,工作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从工作满一年时起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建议可以到相关网页了解更多详情,欢迎向158教育在线知道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