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会[2003]10号)第十二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不再通过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企业在日常核算中应依据上述原则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应当资本化,还是费用化。”
根据这一规定,改造发生的改造费和搬迁费支出,在会计上都应资本化处理,记入“在建工程—厂房”科目,工程完工后转入产房入账价值。
在税务处理上,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问:我公司由于产房的设计已达不到生产此种产品的能力而进行改造,例如原来厂房并非是防尘的,但现在改造成防尘车间,并且发生了几百万的改造费,是陆续发生的,我应该怎样入账?以及由于车间扩大,使得机器设备搬迁,发生了几百万的搬迁费用(含机械设备使用到的水电气工程)是否要增大房屋及建筑物的原值?还是直接入费用?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会[2003]10号)第十二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不再通过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企业在日常核算中应依据上述原则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应当资本化,还是费用化。” 根据这一规定,你公司上述为厂房改造发生的改造费和搬迁费支出,在会计上都应资本化处理,记入“在建工程—厂房”科目,工程完工后转入厂房入账价值。 在税务处理上,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对旧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发生的费用,如果通过改造能使该设备延长使用寿命或增加产能从而给企业带来收益的,且改造费用能可靠计量的,改造费用可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否则只能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能资本化改造费用的会计处理基本思路是:
1.注销被改造资产的账面价值,将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账户;
借:在建工程 **
累计折旧 **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
2.将发生的可资本化的改造费用计入“在建工程:账户;
借:在建工程 **
贷:银行存款 **
原材料等 **
应付职工薪酬 **
3.更新改造完成后,将在建工程的余额转入“固定资产”账户。
借:固定资产 **
贷:在建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