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获得律师执业证后有什么方法可以转成北京的律师执业证?

2024-11-02 18: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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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在外地获得律师执业证后转成北京的律师执业证,根据《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变更机构】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北京市律师协会提供的申请人入会审核材料。

区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提供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权限的存档服务机构的存档证明,并调转律师执业档案。

扩展资料:

迁移所需材料

1、《律师执业证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

2、身份证、学历证、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使用过曾用名、有出国记录的人员还应提交户籍材料)(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3、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有无受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复印件2份,验原件);

执业前有非公职的工作经历的,还须提供毕业派遣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离退休人员申请执业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在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执业证的,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执业的证明及工作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5、人才交流中心人事档案保管协议、存放证明及缴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6、与律师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7、转出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出具执业证收回及在执业期间无受行政处罚的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回答2:

在外地获得律师执业证后转成北京的律师执业证,根据《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变更机构】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北京市律师协会提供的申请人入会审核材料。

区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提供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权限的存档服务机构的存档证明,并调转律师执业档案。

扩展资料:

《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不得变更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一)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

(二)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未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合伙人;

(四)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

参考资料:

北京市政府官网-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回答3:

事由:律师异地变更执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
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办理程序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
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
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
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变更机构】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
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
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北京市律师协会提供的申请人入会审核材料.
即 (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异地变更执业机构面试考核合格证明)。

区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提供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权限的存档服务机构的存档证明,并调转律师执业档案。

第十六条【不得变更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一)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
(二)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未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合伙人;
(四)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

办理地点:北京市各区县司法局
审核程序:区县司法局初审,市司法局终审.

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考核申请表
(申请人原执业地为非北京地区适用本表)

申 请 人:
律所名称:
所 在 区:

北京市律师协会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此表应详细、认真填写,下载时使用A4规格纸张,一律由左侧装订;
2、 表中各类文件一律用B5纸张粘贴在相应位置;
3、 本表除明确注明外,其他填写项须电子版填写后打印,手写项请用钢笔或签字笔正楷填写;
4、 请严格按照文中每页“标头”及 “提示”准备材料;
5、 请严格按照表格规格下载,不得擅自改动或删减;
6、 北京律协二层服务大厅受理材料时间为:周一至周四(上午9:30-11:30;
下午13:30-16:30),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7、此表提交一份原件,四份复印件。

姓 名 性别 籍 贯 出生年月 粘贴照片
曾用名 民族 出生地 政治面貌
学 历 学位 专 业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职 称

婚姻状况 健康状况
档案存放地 存档号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
身份证号(台湾地区填写《台胞证号》、香港地区填写当地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手机 固定电话
举荐律师姓名 执业证号 执业年限
举荐律师姓名 执业证号 执业年限
原执业类别 □专职执业   □兼职执业  (画√)
新申请执业类别 □专职执业   □兼职执业  (画√)

学习简历:(要从大学填起,参加电大、函大、夜大、职大或自学考试等学习的,也要填写;取得学位的要在相应栏目注明。)

个人简历及工作经历:(包括:何年何月何处参加工作;何时经何机关审批任何专业技术职务或任职资格;有何业务技术专长、重要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著作译著;掌握何种外语或少数民族语言及其他技能情况;何时何处何原因受过何种奖励;何时何处何原因受过何种处分。)

异地变更执业机构申请书(申请人手写)
申请人签字: 提示:1、写明转入北京执业的原因、选择申请所在律师的理由及拟从事的执业领域; 2、对上述内容真实性的承诺。

申请人以往执业经历总结(不少于3000字-手写)
提示:写明执业特长、办理过的有一定影响的案件、以往执业经验的总结、未来拟从事的执业方向等。 申请人签字:

二年内办理案件的简要情况说明以及五个独立办理案件的简要
材料一: 案件名称:工作时间:案件情况简述: 办理案件心得: 材料二: 案件名称:工作时间:案件情况简述: 办理案件心得: 材料三: 案件名称:工作时间:案件情况简述: 办理案件心得: 材料四: 案件名称:工作时间:案件情况简述: 办理案件心得: 材料五: 案件名称:工作时间:案件情况简述: 办理案件心得: 提示:上述案件相关案卷材料请携带至考场供考官查阅。
存档证明原件

提示:1、人事档案存放地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权限的存档服务机构(机构名称请参阅《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相关办事程序说明》)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证明时效为30日)。2、存档证明中除注明存档人基本情况外,还必须注明存档性质(个人存档<仅限北京户籍>或集体<集体存档要注明单位>)、有无被开除公职记录、政治面貌是否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身份证复印件(非北京市户籍须另附居住证复印件)
提示:1、身份证、居住证须在有效期内,丢失或临时证件均须提供有关部门证明文件;2、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当提交经内地认可的香港、澳门公证人公证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台湾居民的,应当提交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公证时效为60日)。
原执业资质证明
提示:
1、原《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或其他可证明申请人原执业律师身份的文件;
2、申请人已在原执业地注销执业证的,应当出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开具的注销证明材料。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刑事处罚证明原件
提示:1、证明应当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有效期为30日;2、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当提交经内地认可的香港、澳门公证人公证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申请人为台湾居民的,应当提交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公证时效为60日)。

兼职执业人员提供证明材料
提示:1、申请兼职实习人员为高等院校教师,须提供北京市教委核发的教师证(法律相关专业复印件)及单位同意其实习的证明原件; 2、申请兼职实习人员为科研机构(法律相关研究)工作人员,须提供职称证明(复印件)及单位同意其实习的证明原件。

退休人员提供证明材料
提示:本市户籍退休人员申请执业的,应当提交退休证(复印件)或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文件(原件)。 拟接收的律师事务所二名执业律师的举荐书(不少于500字)
举荐人一: 提示:1、举荐人分别完成500字手写举荐书并签字; 2、写明举荐理由。 举荐人签字:举荐人二: 提示:1、举荐人分别完成500字手写举荐书并签字; 2、写明举荐理由。举荐人签字:

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业务能力、品行表现的证明材料
原执业律师事务所盖章:
原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市(区)、县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品行表现和年度考核合格以及是否受到过行业纪律处分的证明
律师协会盖章:

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出具的申请人是否具有受到过行政处罚及尚有未办结投诉案件的情况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盖章:

申请人和律师事务所承诺函
北京市律师协会: 本人承诺申请书中本人填写和提供的全部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由于提供虚假材料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北京市律师协会:本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员_______ 填写和提供的申请书全部内容已进行核实并确认真实有效。本律师事务所承诺申请书中本所填写和提供的全部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由于提供虚假材料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律师事务所主任本人签字: 律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律师事务所意见
律师事务所签署意见: 律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市律师协会意见
律师协会盖章: 年 月 日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申请人:
申请事项:异地变更
律师事务所名称(拟调入所):
申请单编号: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异地变更执业机构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人基本情况(A4纸);
备注:网上填写,打印生成。
2、身份证复印件(A4纸);
备注:提交申请时须携带原件以供核对。
3、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A4纸);
备注:提交申请时须携带原件以供核对。
4、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权限的存档服务机构的存档证明;
备注:请粘贴在A4纸上。
5、原执业机构出具的与申请人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A4纸);
6、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地市(区县)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A4纸);
7、北京市律师协会提供的申请人入会审核材料;
8、拟调入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A4纸);
9、律师执业档案接收公告号。

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异地变更执业机构面试考核,全程参与,亲力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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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8层
联系电话: 18801177739 010-53672634

回答4:

外地律所进京要在律协指定的45家人才机构存档,就是开一个外地律师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存档服务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原件。

回答5: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包括本地变更执业机构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异地变更执业机构是指律师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
  第十七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与原律师事务所办结业务、档案和财务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律师申请异地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应当包括劳动聘用合同和北京市所属人才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四)经北京市律师协会审查的执业经历证明。
  申请人应当提交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年度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和原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年度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供协会审查。
  律师申请异地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当如实填报《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第二十二条 区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异地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开具调档函,调转律师执业档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开具调档函,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完成后,北京市司法局在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县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调转律师执业档案期限不计算在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决定。
  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